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第3/9页)

第一,竞赛型侦探小说。

以爱伦·坡的《莫格街谋杀案》、《失窃的信》为始,柯南·道尔、弗里曼、克里斯蒂、范达因、奎因、卡尔等人是一脉相承的该类主流。这一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现足以解谜的众多线索,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读者能享受到与作中侦探竞赛解谜的乐趣(至少阅读过程中读者就是这种感受),此为一大特征。因此作者一方的公平性受到严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样明确,抛出挑战信,读者也感受得到来自作者的挑战,从这里获得其他类型的文学无法体验到的魅力。

在其他篇目《两种比较论》及《英美侦探小说评论界的现状》中提到的雅克·巴尔赞[77]及玛丽·麦卡锡[78],还有日本的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的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的作家们定义了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竞赛游戏的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79]。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一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了《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的《二十条》

(1)所有的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2)作品中除了罪犯的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的发现或罪犯的坦白破案。

(6)一定要有担任侦探角色的人物出场,由此人推理破案。

(7)最好是杀人命案。命案以外的小犯罪,没有吸引读者阅读长篇的张力。

(8)不可以使用通灵、读心术、水晶球、自动书记等迷信或神谕来破案。

(9)主角侦探一个人即可。否则读者等于是跟一支接力队伍赛跑(读者只有一个人),会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须是从一开始就出场的重要人物之一。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一开始就被读者排除出犯罪名单的人物。

(12)即使发生好几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一个。

(13)应该避免秘密组织等有多名罪犯的案件。

(14)犯罪手段与侦探方法都必须合理、科学。不得使用幻想科学制造出来的非现实武器。

(15)作品在点出罪犯后,必须让读者在回读时,能有“原来这里清楚地写出了线索,如果我也和作品中的侦探同样细心,就可以找出罪犯了”的感觉。

(16)氛围与出场人物的性格描述,仅止于不妨碍推理乐趣的程度。侦探小说中不可添加无关的闲话。

(17)避免以熟悉犯罪的惯犯为主人公,罪犯应该是意外人物,谁也想不到这个人会犯罪。

(18)不可以用过失致死或自杀的方式,否则会让读者失望。

(19)动机应该是私人恩怨,国际间谍或政治犯罪属于其他类型的小说。

(20)避免以下的老套手法:(a)以烟蒂为线索;(b)用催眠术的方法诱使罪犯坦白;(c)伪造指纹;(d)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e)因为狗没有叫,所以罪犯是该户人家熟识的人物的推理;(f)利用双胞胎或容貌酷似的亲人当替身的诡计;(g)利用针筒在饮料中注入麻醉药;(h)密室杀人中,在警官闯入之后才予以杀害的诡计(凶手就是发现者);(i)利用语言反应进行的心理测验;(j)使用暗号。

诺克斯的《推理十诫》

接着在英国,《一九二八年度杰出侦探小说集》(The Best of Detective Stories of the Year 1928)的序文里,编者罗纳德·诺克斯发表了《侦探小说十诫》(Knox's Ten Commandments)。它被翻译刊登在日文版的《陆桥谋杀案》(柳香书院)的卷首,这里仅摘记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