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第2/9页)

(6)解决的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如果谜团三两下就解开了,就没有“侦探”介入的余地了。从这个层面来看,比斯顿那种只重点着墨意外大逆转的风格,严格说起来并不能算侦探小说。从提出谜团到解决,中间必须有一段适当的时间距离,这样才能有余裕体会侦探小说条件之一的悬疑妙味。赛克斯顿·布莱克[70]的作品即使构思巧妙,却仍让人觉得美中不足,就是因为这中间的距离太短了。就连奥希兹女男爵[71]的《角落里的老人》都有这样的遗憾。换算成日本的四百字稿纸,至少需要五十页。若少于这个篇幅,就写不出像样的侦探小说。我想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短篇大概也相当于百页左右。卡尔的短篇有些更要精短,也会让人觉得不太满足。

(7)解开秘密的过程乐趣,必须是全篇的主轴,得时刻牢记侦探小说是以解谜乐趣为目的的文学。例如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 (The Brothers Karamazov)将杀人犯的秘密隐藏到最后,从这个定义来说很像侦探小说;但这部作品的重点并不在解开犯罪的秘密,而在其他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卡拉马佐夫兄弟》并非侦探小说。反过来说,举个近年的例子,法兰西斯·艾尔斯[72]的《杀意》(Malice Aforethought)从正面描写杀人心理这一点虽然接近一般小说,但凶手的计划中有诡计、也有周全诡计被侦探以推理一一识破的部分,这才是作品的重点所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说它属于下一个类别项目中所提到的“倒叙侦探小说”也可以。(关于《杀意》的内容,详见“倒叙侦探小说”项。)(8)“难解的秘密以逻辑方式逐渐解明,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这样的定义,也深具以数学为首的一切科学研究的乐趣。不过,即使在它前面加上“关于犯罪”的文字,也无法将之与法医学和鉴定实务的趣味区别开来,因此必须在最后加上“文学”这两个字,这是个必要条件,是侦探小说区别于别类学科而归入文学的重要条件。无论秘密被隐藏得如何天衣无缝、解谜手法如何出神入化,若不具备文学性,价值也会减半,必须留意这一点。同样,无论其文学技巧如何高超,若无法满足上述的谜团文学独特的条件,价值也一样会减半。从这个角度来看,侦探小说犹如科学与艺术的混血儿,在文学上占据了极为特殊的位置。不能只将小说大致分为纯文学与大众文学两类,再把侦探小说归类于后者。因为侦探小说不适用那种区分,它是独立自主、自成一体的。因此,我认为侦探小说的作品中有属于纯文学范畴的,也有可归入大众文学范围的,这种区分才是客观的。

B 侦探小说的类别

缺少推理元素的心理悬疑作品、非倒叙侦探小说的单纯犯罪小说,它们虽然不归入侦探小说类,但在英美以“Mystery”一以概之,视为广义的侦探小说。日本也将空想科学小说、怪奇小说、异境探险小说等包含在广义的侦探小说里。这里谈论的不是这类广义的作品,而是纯粹侦探小说的类别。

这里有许多分类方法,不过将我目前想到的列举出来,就有:

(A)依作品的长度与特性,分成长篇(novel),中篇(novelette),短篇(story),极短篇(short-short)等。

(B)依风格分类,正统派,柯南·道尔、克里斯蒂、范达因一类;浪漫派,《特伦特最后一案》、《红发的雷德梅因家族》等融入许多爱情元素的作品;写实派,弗莱彻[73]、克劳夫兹等以仿佛实际存在的普通人侦探为主角,自然辅展开解谜过程的作品。幽默派,过去有马克·吐温,最近有克雷格·莱斯[74]。(根据汤姆逊〈H. Douglas Thomson〉《侦探作家论》〈Masters of Mystery : A Study of the Detective Story〉的分类予以增补。)(C)根据侦探的解谜方法。分成逻辑天才侦探,爱伦·坡、柯南·道尔、范达因等人的正统派侦探;直觉侦探,切斯特顿、贝利等笔下的侦探绝非没有逻辑,而是省略了通过每一个证据来论证的过程;科学侦探,弗里曼的桑代克博士、阿瑟·里夫[75]的肯尼迪教授;写实度高的侦探,弗莱彻、克劳夫兹等人笔下令人感觉实际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侦探,和超人侦探完全相反。(据弗朗索瓦·福斯卡〈Francois Fosca〉《侦探小说的历史与技巧》〈Histoire et Technique du Roman Policier〉的分类予以增补。)(D)进一步简化后可以分成两大类:天才侦探,从爱伦·坡、柯南·道尔到范达因、卡尔的侦探;普通人侦探,弗莱彻、克劳夫兹等笔下的侦探。(请参考“从两种角度来看”项。)(E)塞耶斯[76]在《侦探、怪奇、恐怖小说集》第一卷的作品排序中采用了另一种分类。纯粹耸动的侦探小说,这类作品也可称其为“不公平”的侦探作品,谜团解开了,却故意隐瞒了不让读者知道的线索;纯分析的侦探小说,爱伦·坡的《玛丽·罗热疑案》。上述两种的混合型,指柯南·道尔之后的全部正统派侦探小说。我在昭和十年的《档案》中写到的《侦探小说的四种形式》中,受到塞耶斯这种分类的影响,将除了《玛丽·罗热疑案》以外几乎没有实例的“纯粹分析的侦探小说”摆在四种形式的第一项,现在想想,将这种缺少实例的分类摆在第一项似乎有欠妥当,因此予以省略,只留下其余三种形式,并尝试以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