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

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号的《档案》[66]杂志上写过一篇关于侦探小说定义与类别的文章,那篇旧稿也收录在战后出版的《随笔侦探小说》中,而我将重新梳理现在的想法,成文后刊登于此。无论西方或日本,战后都频频掀起关于侦探小说本质的论战,因此在这里我想明确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么浪费时间的事情。

A 侦探小说的定义

侦探小说是着眼于主要关于犯罪的难解秘密、以逻辑方式逐渐解明,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的文学。

这是十五年前我给侦探小说下的定义,新添上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其他的没有改动。依循前例,接下来我将一一解释。下面的解说文字是我新撰写的。

(1)首先必须有一个贯穿小说全体的秘密,这个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动机。欧美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挖掘“动机”的侦探小说,甚至还更进一步,有些作者尝试探寻“被害者”的小说。这些都是有关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与犯罪没有丝毫关系,当然也无妨。原则上只要有谜团就行了。

(2)原则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来,可以说几乎没有过不探讨犯罪的侦探小说,所以将这一点写进定义,应该比较贴近实际状况,所以我加进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要说侦探小说的趣味大半来自于犯罪本身也不为过。罪犯绞尽脑汁想出来湮灭犯罪痕迹的欺瞒手段,会被扮演侦探角色的人物透过证据,以逻辑推敲的方式一一揭发;不过罪犯的身份通常会被隐藏到小说的最后,因此作者无法直接描写罪犯的性格及心理。但随着侦探一步步抽丝剥茧,罪犯逐渐陷入焦虑之中,在恐惧中颤抖,或自暴自弃地负隅顽抗,可以从字里行间直观地感受到这种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作者间接地描写犯罪者的行动与心理,但正因为是间接,有时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写更要打动人心。

(3)秘密越难解越好。因为越是看起来不可能的秘密,被巧妙解开时,也就越令人拍案叫绝。构成侦探小说乐趣的三个条件,我认为是出发点的不可思议、过程的悬疑以及结局的意外这三点。这三点缺少任何一项,以谜团小说来看,都难以令人满意。可是即便是世界十大杰出侦探小说,完全具备这三项条件的作品也不到一半。这表示写出同时满足这三项条件又是一部优秀的小说,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第一项谜团的难解性,我命名为“不可能趣味”。过往的作家中,爱伦·坡与切斯特顿作品的不可能趣味最为浓厚,而专门追求该种趣味风格的作家群,就被称为不可能犯罪派(Impossible crime school),现在该派的代表人物为约翰·狄克森·卡尔,美国的克莱顿·劳森[67]、H.H.贺姆斯[68]等人,也是更胜卡尔的不可能派。但不可能趣味一旦走了极端,往往会显得不自然,因此厌恶不自然的读者就不再青睐它了。卡尔等人的作品也不能说不存在这种问题。

(4)秘密必须在小说结束之前清楚地被揭示出来。破案的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业余侦探,即使不设计这类职业侦探的角色也完全无妨。无论解谜的人是谁,只要谜团解开就行了,当然也有未完全解决谜团的侦探小说。比如我的作品《阴兽》,直到最后都还留着部分疑点,但是这样的处理方法,招来了对侦探小说读者不敬的批评。人生是无法条理分明的,但侦探小说若是不条理分明,就会减损谜团的趣味。

(5)必须以逻辑解开秘密。可以是科学的逻辑,也可以是常识的逻辑,总之必须依循某种逻辑。侦探小说会被称为合理主义的文学,就是因为这一点。英美评论家有时会称切斯特顿、H.C.贝利[69]等人笔下的主角是直觉侦探,他们的推理虽然跳跃,但也只是省略了逻辑说明,并非纯粹的直觉。此外,美国的冷硬派作品的风格,虽然“行动”方面的交代详尽而缺乏了些逻辑,但由于包含了一些解谜逻辑,因此也可以说冷硬派也符合侦探小说的条件。中国的公案和日本江户时代的审判小说中,经常出现靠神谕、梦境分析、占卜等方式找出真凶的情节,这种非逻辑的侦探方法不能出现在近代的侦探小说中。就像先前说到的,解决方法越是意外,结果就越精彩。要让人感觉一切顺理成章,又极度意外,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但能克服这种困难,就会成为侦探小说的精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