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3/5页)

苏:同样的法律也适用于这样的情况:一个尚在壮年的女子与一个尚在壮年的男人苟合,未得治理者的准许.由于我们将说他们给国家丢下一个私生子,这是不合法的,亵du神明的.格:对极了.

苏:但是,我想女人和男人过了生育之年,我们便让男人同任何女人相处,除了女儿与母亲,女儿的女儿还有母亲的母亲.至于女人同样可以和任何男人相处,只除了儿子.父亲,或父亲的父亲和儿子的儿子.我们一定要警告他们,不论如何不得让所怀的胎儿得见天日,如不能防止,就必须加以处理,因这种后代是不应当抚养的.

格:你所讲的这些话全很有道理.但是他们将怎样辨别各人的父亲.女儿和你刚才所讲的各种亲属的关系呢?

苏:他们是十分难辨别.但是有一个办法,即,当他们中间有一个做了新郎之后,他将把所有在他结婚后第十个月或者第七个月里出生的男孩作为他的儿子,女孩作为他的女儿;他们全叫他父亲.他又把这些儿女的儿女称做孙子孙女,这些孙子孙女都叫他的同辈为祖父祖母.所有孩子都将父母生自己期间出生的男孩女孩称呼为兄弟姐妹.他们不允许有我们刚才所讲的那种性关系.但是,法律准许兄弟姐妹同居,抽签假如决定而且特尔斐的神示也表示同意的话.

格:很对.

苏:所以,格劳孔,这就是我们城邦里护卫者中间妇女儿童公有的做法.这个做法与我们政治制度的其余部分是一致的,并且是最好最好的做法.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在下面以论辩证实之.你认为然否?

格:的确.

苏:所以,为取得一致意见,我们是否首先要问一问我们自己:什么是国家制度的至善,什么是立法者立法所追求的至善,以及,什么是极恶;其次,我们是否要考虑一下,我们刚刚提出的建议是否与善的足迹一致而不同恶的足迹一致?

格:太对啦.

苏:那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加善的吗?

格:当然没有的.

苏:那么,当全体公民对于养生送死尽量做到万家同欢万家同悲时,这种共苦同甘是否维系团结的纽带?

格:的确是的.

苏:假如同处一国,同一遭遇,各人的感情却不一样,哀乐不同,那么,团结的纽带就会中断了.

格:当然如此.

苏: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不是公民们对于"我的"."非我的"还有"别人的"这些词语说起来不能异口同声不能一致吗?

格:确是这样.

苏:那么,一个国家最大多数的人,对同样的东西,可以同样地说"非我的"."我的",这个国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

格:最好的.

苏:当一个国家最象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例如象我们中间某一个人的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作为一个人的有机体,在统一指挥下,对一部分所感受的痛苦,全身都感觉到了,这就是我们说这个人在手指部分有痛苦了.这个道理同样可以应用到一个人的别的部分,说一个人感到痛苦或感到快乐.

格:同样,象你所说的,管理得最好的国家最象各部分痛痒相关的一个有机体.

苏:那么,任何一个公民有时有坏的遭遇,有时有好的遭遇,这种国家十分可能会说,受苦的总是国家自己的一个部分,有福应该同享,有难应当同当.

格:一个管理得很好的必须是这样的国家.

苏:如今是时候了,我们应该回到我们这个国家来看看,是否这里可以看到我们所一致同意过的那些品质,不似其他国家.

格:我们应该这样做.

苏:好,那么,在我们的国家里,也有治理者与人民,和在别的国家里一样,是吗?

格:是这样的.

苏:他们相互互称公民,不是吗?

格:当然是的.

苏:在其他国家里,老百姓对他们的治理者,除了称呼他们为公民外,还称他们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