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在哪些情况下,义务感应当是我们唯一的行为原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应当获得其他动机的赞许(第4/7页)

正义的规则可以比作文法规则;其他的美德规则可以比作评论家对什么叫作文章的庄严优美所定下的规则。前者是准确的、精密的,以及不可免的。后者则是松散的、模糊的,以及暧昧的。这种规则比较像是在为我们应该追求的完美提示某一概念,而不是什么确实可靠、不会出错的指示,供我们用来达成完美。正如任何人都可以学会根据规则写出合乎文法的文章,完全不会出错一样,他也许可以被教会怎样做出公正的行为。虽然有一些规则,在某一程度内,可以协助我们修正与确定我们原来对什么是文章的完美所怀有的一些模糊的念头,但是,不会有什么规则,只要我们遵守它们,便可以绝无谬误地引领我们写出优美或庄严的文章;同样的,虽然有一些规则,在许多方面,可以协助我们修正与确定我们原来对那些美德所怀有的一些不甚完备的念头,但是,也不会有什么规则,只要我们学会运用它们,便可以绝无谬误地在一切场合做出审慎的,恰当慷慨的,或适当仁慈的行为。

有时候,当我们极其严肃认真地想要做出值得赞许的行为时,却因为弄错了适当的行为规则,以致本该引领我们获得赞许的那个原则反而误导了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指望人们完全赞许我们的行为,那是枉费心机的。他们不可能体会那个对我们造成影响的荒谬的义务感,也不可能赞许任何出自那个义务感的行为。然而,这样一个被错误的义务感背叛,或者说,被所谓错误的良知出卖以致犯错的人,在他的性格与行为中,还是有一些值得尊敬的成分。无论他被误导犯下了怎样致命的错误,对慷慨和仁慈的人来说,他仍然比较是怜悯,而不是愤怒或怨恨的对象。他们悲叹人性是如此的愚钝,为我们招来如此不幸的错觉,尽管我们极其真诚地努力追求完美,努力想要按照可能引领我们达到完美的最佳原则行动。错误的宗教信念,几乎是能够使我们自然的情怀,严重产生这样颠倒错乱的唯一原因;那个使义务规则具有至高权威的原则,独自便能够使我们对义务规则的概念遭到显著的扭曲。在所有其他场合,普通常识便足以引领我们的行为,即使达不到最优雅合宜的层次,至少和那个层次不会距离太远;只要我们认真想要做好,我们的行为,大体上肯定总是值得称赞的。首要的义务规则是服从神的旨意,这是人们全体一致的想法。但是,关于神的旨意要我们遵守哪一条特定的戒律,人们的想法往往彼此差异很大。所以,在这一点,人们彼此应当有最大的宽容与忍耐。虽然为了保护社会,罪行必须被惩罚,无论罪行的动机是什么,然而,当罪行显然是出自错误的宗教义务观念时,则在惩罚它们时,一个善良的人总是会心怀不忍,对那些犯下这种罪行的人,他绝不会怀有他对其他罪犯所怀有的那种义愤,反而会在他惩罚他们的罪行的那一刻,对他们那种不幸的坚定与恢宏,感到痛惜,有时候甚至感到钦佩。对出自这种动机的罪行,我们应该有什么感觉,在伏尔泰先生所创作的一部最美妙的悲剧《莫罕默德》中,有很好的描述。在那部悲剧中,有两位最为天真善良的青年男女,他们的性格,除了使他们益发受我们钟爱的那种缺点外,亦即,除了他们彼此喜爱对方外,没有其他任何缺点,然而,他们却误信了某种虚伪的宗教,以致在最强烈的信仰动机唆使下,犯下最可怕的谋杀罪,使人性彻底为之震惊动摇。有一位年高德劭的长者,曾经极其温柔慈祥地呵护过他们两人,而尽管他公然反对他们的宗教,他们两人对他仍极为崇敬与尊重,并且他事实上是他们的父亲,虽然他们不知道这一点。然而,有人向他们指出,他是神特意要从他们手中收到的牺牲品,他们受命必须杀死他。当他们即将执行此一罪行时,他们受尽两股情感力量之间的争斗所可能产生的一切烦恼与痛苦的折磨,一方面是宗教的义务绝不可规避的念头,另一方面则是,对他们即将杀害的那个人,因他的年纪,他们满怀怜悯、感激与尊敬,而因他的仁德,他们又满怀爱意。这一段剧情是曾经被搬上任何舞台的戏剧表演中,最有趣而且或许也是最具教育意义的一个场景。然而,义务感最后战胜了所有人性中比较和蔼可亲的柔弱倾向,他们执行了他们受命执行的那项罪行,但是,立即发现他们自己的错误,以及使他们受骗的那种诈术,并且因为感到极端的憎恶、懊悔与恼怒而发狂。这些伤感是我们为不幸的塞依德(Seid)与波蜜拉(Palmira)所怀有的感觉,而对每一个被宗教如此这般误导的人,我们也应该怀有同样的伤感,不过,我们必须确定,确实是宗教误导了他,而不是宗教被他拿来当借口,以掩盖人性中某些最卑劣不堪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