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在哪些情况下,义务感应当是我们唯一的行为原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应当获得其他动机的赞许(第3/7页)

(2)我们的行为,在何种程度内,应该完全出自我们对概括性规则的顾虑,我认为,将部分取决于那些规则本身究竟是严格与精确的,抑或是松散与不精确的。

几乎所有美德方面的概括性规则,譬如,提示审慎、慈悲、慷慨、感激、友善等等美德分别该有何等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在许多方面是这么的松散与不精确,容许这么多的例外,并且需要这么多的修正,以至于即使我们相当尊重它们,我们的行为也几乎不可能完全遵照它们。常见的那些提示我们怎样审慎的俗谚格言,由于有普遍的经验做基础,也许是能够为行为审慎定下的最佳概括性规则。然而,装作全然一字不差地遵照它们,肯定会显得迂腐可笑、荒谬至极。在我刚才提到的那些美德当中,提示感激该有什么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也许是最精确的,所容许的例外情形也许是最少的。在我们受人照顾后,我们应该尽早做出等值的回报,或者如果我们有能力的话,做出更多的回报。表面上,这似乎是一条相当简单明了的规则,而且也几乎没有例外的余地,然而,只消最为粗浅地斟酌考量,便可发现这条规则其实极为松散与不精确,并且容许数以万计的例外。如果你的恩人在你生病时照顾你,你是否应该在他生病时照顾他?或者你能用另一种回报方式来实践感激的义务?如果你应该照顾他,那你应该照顾他多久?和他照顾你的时间一样长,或更长,那究竟长多久?如果你的朋友在你落难时借钱给你,你是否应该在他落难时借钱给他?你应该借给他多少?你应该在什么时候借给他?现在,或明天,或下个月?一次借给他多久?显然不可能定出什么概括性规则,为任何这样的问题,分别在所有不同的情况下,提示一个确切的答案。他的性格和你的性格,他的处境和你的处境,也许是这么的天差地别,以至于即使你心中充满感激,你仍可很恰当地拒绝借给他半毛钱;而相反的,你也许愿意借给他,或甚至借给他十倍于他借给你的金额,但你仍可被恰当地指控是心肠最黑、最忘恩负义的人,没有尽到你该负的义务的百分之一。然而,由于在各种慈善的美德指示我们应该尽到的一切义务中,感激的义务也许是最为神圣的,所以提示这种义务的概括性规则,正如我在前头所言,也是最为精确的。至于分别为友善、仁慈、好客、慷慨等等提示该有什么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那就更加模糊与不确定了。

但是,有一种美德,它的概括性规则,以极高的精确度,标明它所要求的每一项外在的行为。这美德就是正义。正义的规则极为精确,其中没有例外或修正的余地,除了那些可以被限定得像规则本身那样精确的例外与修正,而那些例外与修正通常也的确是和规则一起源自同一组原则。如果我欠某人十英镑,那么,正义会要求我应该在约定的时候,或当他要求还钱的时候,分毫不差地还给他十英镑。我应该做什么事,应该做到何种程度,应该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点做,亦即,正义的规则所要求的行为,其全部的性质和相关情况,全都被精确地标明与固定住。所以,过于严格遵守审慎的或慷慨的一般规则,固然会显得不雅与作态卖弄,严格遵守正义的规则却不会显得迂腐。相反,正义的规则应该受到最神圣的尊敬;这种美德所要求的那些行为,被实践得最为合宜恰当的时候,莫过于当实践它们的动机,主要是对要求实践它们的那些规则怀有某种宗教信仰般虔诚尊敬的时候。在实践其他美德时,引领我们如何行为的,比较应该是某种合宜的念头,比较应该是我们对某种行为格调的特殊趣味有所领略,而不是顾虑到什么精确的格言或规则;我们更应该顾虑的,是规则的目的与旨趣,而不是规则本身。但是,关于正义,却不是这样。最不会在正义的规则中推敲琢磨、寻隙闪躲的人,最固执坚定地遵照正义的规则本身行事的人,是最值得钦佩、最可以信赖的人。虽然正义的规则目的是要防止我们伤害我们的邻人,但违反正义的规则本身往往便是一种罪行,尽管我们能够拿某一理由当借口,宣称某一特定违背规则的行为不会造成伤害。任何人,即使只在他自己心里,开始这样狡辩的那一刻起,往往就已变成是一个恶棍了。一旦他想要稍微偏离那些不可亵渎的戒律,一旦他不想彻底忠实积极地固守正义的规则,他就不再值得信任,不再有人能肯定什么样的罪恶是他做不到的。一个小偷会以为他自己没有为恶,当他从富人那里偷了他认为他们即使没了也不会难过,甚至他们或许永远也不会知道他们被偷的某样东西。一个奸夫会以为他自己没有为恶,即使他糟蹋了朋友的妻子,只要他隐瞒他的奸情,未让她的丈夫起疑,因此未扰乱她家里的和平。一旦我们开始对这样的琢磨巧辩与文过饰非让步,那就不会有什么无法无天的罪行是我们做不出来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