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内战的世界(第4/13页)

什么是内战,什么不是内战,这个问题的法律界限一直都保持着弹性和动态变化。[20]国际法学会接下来的一个重大决议,就是关于非国际的冲突(1999)在巴尔干战争过程中的反映:“考虑到在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正在日益增多,并且特别受民族、宗教或是种族方面的原因所驱动,”它们对平民造成后果尤其严重的伤害。国际法学会建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应该被应用于“国内的、发生在政府武装与一个或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是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冲突中”。[21]这个转变反映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简称“前南法庭”)的法理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该庭一直试图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应用于内部冲突。

“前南法庭”曾于1996年裁定,1992年的波斯尼亚战争从国际战争变成了内战,当时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撤销了其对塞尔维亚族的支持。这一次转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被告、波斯尼亚战争的战犯杜斯克·塔迪其(Dusko Tadic)称该庭对其没有司法管辖权,因为国际刑事法庭所依据的法律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于是“前南法庭”1996年的判决在上诉时被推翻。但这揭示了对一场冲突做出内战的定义关系有多么重大——在这个案件中,它决定了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塔迪其是否必须为此负责。[22] “前南法庭”的上诉法庭在对塔迪其案件进行审判时,将利害关系说得非常清楚:

为什么要在武力冲突中保护平民,禁止强奸、折磨或者恶意破坏医院、教堂、博物馆以及私人财产,以及严禁在两国交火时使用会造成不必要伤害的武器?为什么当暴力“仅仅”发生在一国主权领土边界之内时,又不实施这些禁令,不提供同样的保护呢?[23]

过去10年中,基于之前一些机构的努力,比如红十字会,一些国际机构一直试图就这些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并将对传统战争的约束标准扩大到内战。[24] 2004年修改过的英国国防部手册中,关于军方人员的战争法部分,就将内战置于法律理论的战争范围内。[25]美国陆军2007年突破性的《反叛乱战地手册》,在写作中以发生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一些事件为参考,同样呼吁将《日内瓦公约》的相关条款运用于叛乱中,并且认可“尽管叛乱可以在两国交战时同时发生,但通常它们是发生在一国内部”。[26]

然而,试图将内战带入文明范围内的努力,近期取得的效果却一直非常有限,令人沮丧。如“前南法庭”所描述的,无法“完整而机械地将战争法移植”到内战中去。除非所有冲突参与方同意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否则这也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前南法庭”还是为了理想的“移植”而建立了至关重要的一条原则:“凡是不人道的,即在国际战争中所禁止的,在内战中也必须被视为不人道、不被允许的。”[27]随着这一原则运用到法律中,世界也许就离内战的“文明化”更近一点。

但问题永远不会如此简单。就以2011—2012年的叙利亚为例,普通的叙利亚人明白在2011年整年以及2012年上半年围绕巴沙尔·阿萨德政权的争端,属于一场内战。但在叙利亚以外,相关的各方却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2011年12月,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马克·托纳(Mark Toner)在被问到是否同意一位联合国官员将叙利亚现在的局势称为“内战”时,他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我们认为在叙利亚的暴力应该停止,包括在所有的对立方之间。但是这并不能将两者等同,在我看来,使用‘内战’一词即带有这方面的暗示。”[28]至于阿萨德政府,它自然只能看到叛乱。反对方说他们是在反抗。同时,像俄罗斯和美国这样的大国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互相竞争,威胁对方说要发起内战。[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