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内战的世界(第6/13页)

主席:那么,以这个定义看,我们自己的州际之战是内战还是一次革命战争呢?

麦卡利斯特博士:我会说它是一场内战。

主席:因为他们追求分离出去吗?

麦卡利斯特博士:我们追求分离出去,对。

主席:我们追求分离出去。(笑)但是我们失败了。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

主席:如果赢得了它,那么它从此以后就是一场革命战争?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的。

主席:对吗?

麦卡利斯特博士:对。

主席:好的。[35]

在民权运动时期,这种南方式的幽默也许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但是它确实揭示了定义内战和革命一直存在的困惑,即使是在政治学者当中。

即使是哈佛大学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也都感到困惑。在1969年的春天,当时也是越战期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给本科生上了一门课叫“道德问题:国家和战争”。[36]两年后,他出版了《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这部著作被认为使英美政治哲学在20世纪晚期得到了复苏。但是众所周知,这部著作对国际正义缄口不谈。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课程中,倒是直面这些在美国大学校园包括哈佛校园里盛行的问题。包括战争的伦理、征兵和非暴力反抗。对于正义战争的讨论——既包括战争的正义理由(jus ad bellum),也包括战争行为中的正义(jus in bello)——在他的课堂中占有很大的分量。罗尔斯把不同类型的战争进行区分,以便确定哪些原则可以最好地用于每种不同的情况。在他的课程中最开始的分类法里有9种类型:

1.发生在已经存在的国家之间的战争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

2.(社会正义的)内战,发生在国家或者共同体内部(法国大革命)

3.地区内的少数群体的脱离之战:美国内战

4.殖民地的脱离之战(脱离帝国):阿尔及利亚战争;美国独立战争?

5.干预战争(人道主义干预)

6.国家统一战争(玫瑰战争,都铎王朝)

7.帝国的征服之战(罗马战争)

8.圣战,宗教的或是世俗的

9.民族解放战争(在现在的意义上);游击战[37]

罗尔斯的分类及其应用一样给人启发。内战要同国家间的战争以及脱离之战相区分,而脱离之战又被分为州内战争和反帝国主义的脱离运动。他暗示,内战只有当其目标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之时,才是正义之战。“社会正义”即是,为全社会成员的福祉而进行全面的内部改革,如同1789年之后的法国那样。脱离之战也许被视为正义的,因为是为了解放一个被压迫的群体——例如,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少数群体,或者是一个帝国统治下的殖民地人民。与当代国际法律师和政治学者一样,他也将内战与“民族解放战争”和游击战区分开来。[38]

罗尔斯的分类是明白易懂的,而他的例子就不那么清晰了。最开始,他也不太确定美国独立战争是属于哪一类脱离之战。在他的课程中,他将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都归于“少数群体的脱离之战”。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把这两次冲突相等同,虽然他刻意不将南北战争归为社会正义战争,这或许正反映了他不想将美国的爱国者等同于阿尔及利亚殖民地人民。在美国独立战争中,是欧洲移民在寻求脱离帝国,而不是原住民或者被奴役的人口。并且,他引用了西班牙内战作为社会正义内战的例子,而不是法国大革命。

后来在他的讲课中,他更详细地对战争的正义之理由做了讲解,并以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的《简论不干预》和越战作为他的参考,简单地审视了关于对一场内战进行干预是否可能具有正义性的问题。罗尔斯对于穆勒著作中所谓“令人烦恼”的缺陷颇有些轻蔑,他表示“这无法为我们对越南的干预正名”。因为穆勒为19世纪英国的干涉行为罗列的论点,没有一条可以放在今天美国对越南的政策上:“我们没有中立地介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内战;我们也没有通过干预来帮助其人民推翻一个外国专制统治。”确实,罗尔斯总结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干预行为只能是“在国际支持之下,保持中立……并且是基于明确的人道主义原因”。[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