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内战的世界(第2/13页)

20世纪下半叶,我们则会真正见识到内战的全球化,但不完全以托雷斯·博德和他在启蒙时期的前人所预见的那种形式。这个内战的新世界带着三种重叠的特征而出现。首先,内战现在被政府的智囊团重新包装成为“不具备国际特征的国家间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a non-international character)而逐渐被纳入到国际组织的司法权限内,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被纳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围内;但是在去殖民地化的进程中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的内部冲突中,又有一些修改。第二,和第一条密切相关,内战变得越来越普遍,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可以见到(尤其是非洲和亚洲,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原本平静的欧洲也可以见到),并且逐渐替代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成为世界上最普遍和广泛的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暴力形式。第三,内战爆发的社区——政体、城市或者人类共同性的领域——变得更宽泛了,直到“欧洲的内战”这一观念在本世纪被各种“全球内战”的概念取代。

与此同时,这个时代重大的跨国性冲突,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冷战”,再到21世纪初期的“全球反恐战争”,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内通常都被视为内战。但是,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集中关注内战,对它进行分析、推断和定义。内战的观念中这些争论的细节从过去延续到现在,也很可能会延续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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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雷斯·博德于1949年10月的演讲之前不久,一个旨在改变战争不断扩大的影响的人道主义会议,在1949年8月的日内瓦结束了其讨论。外交会议,如人们所知的那样,从各国选取代表集聚一堂,讨论修正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具体讨论的是战时平民的地位。许多与会代表想到的最紧迫问题是,如何将传统国际战争中对战斗人员的保护,延伸到“不具备国际特征的冲突中的受害者”身上;并不是所有代表一致认可这一做法。包括英国代表团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将国际法运用到国内争端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不适用于内战。)其他人则成功地反驳说“国家的权利并不能置于所有人道主义的考量之上”,因为“内战要比国际战争还要残酷”。这些商讨的结果就是《日内瓦公约》的共同条款第三条(1949),终于可以应用到准确地说叫“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后来被缩略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NIAC)]中去。[12]

1949年的讨论带来了共同条款第三条,这是源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的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要求“敌对的各方都有义务”遵守现有的《日内瓦公约》,“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尤其是内战、殖民地斗争或者宗教战争”都包括在内。在深入讨论之后,修改过的公约在1949年被送往日内瓦,其中省略了后面的修饰性条款,只强调“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这就成了此后国际律师和国际组织青睐的范式,尽管之前有反对声音认为它将会覆盖过于宽泛的一国之内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内战”,而是国家的任何敌人,不管是合法的自由斗士,还是强盗,或者是普通的罪犯——任何参与到暴动或政变而不被视为战争的人,都将被包括进来。即使他们的行为在国内法中是违法的,他们也依然值得被《日内瓦公约》保护吗?[13]大部分内战都是“不具备国际特征的”的战争,然而只有一些“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战争是内战。试图在两个有所重合的类别之间划一条界线,将会一直产生争议和困惑,一直到今天。[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