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6/12页)

林肯知道,“脱离”一词几乎与其指代的行为一样,和宪法秩序不能兼容。1861年,他甚至在国会坚称南部联盟退出联邦的行为并不是脱离而是叛乱。这是林肯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强调其中的分别并非他一人的看法:“起初看来,将南部目前的行为称为‘脱离’还是‘叛乱’没有什么重大的不同。然而,南部联盟各州心里却非常清楚其中的区别。一开始,他们就知道,只要他们的行动中有任何暗含违背法律的名目,就不可能将此叛国行为发展到任何大的规模。”因此,相应地,他接着说,南部联盟“将叛乱裹上糖衣”,狡辩称脱离是宪法许可的,因此才得以成功地“毒害了公众的头脑30年”。[30]

如果脱离政府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对此,林肯是赞同的;不然,“没有哪个州,可以仅凭其自己的意愿,就合法地脱离联邦……如此达成的表决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州或州内破坏美国主权的行为,即是叛乱或者革命,视情况而定”。[31]当代关于“脱离”的法学讨论中有一个最紧迫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国际法是否承认一套支持这一行为的规范,林肯显然并没有被这个问题困扰。[32]他含蓄地假定国际法并不认可这种规范,并且坚持认为这种主张与美国的宪政不相容。正如他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讲到的那样,宪法体制的基础原则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从地球上消失。”这一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即使以一巨大的内战为代价,来让意欲自立门户的诸州留在联邦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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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萨姆特堡被袭击的几个礼拜之内,各方——南方和北方,美国和外国,就都已经知道美国境内爆发了战争。[34]但是有争论的问题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战争,又该用什么样的规则来约束它的行为。在南部联盟支持者的眼中,林肯总统早在1861年4月就已经对此下了判断。那时他下令将切萨皮克湾到里奥格兰德的港口全部封锁,理由是南部联盟发动了“一场反对美国政府的暴动”。这意味着,联邦军可以扣押中立的船只,不让它们为南方提供物资,理由是他们在战争中非法地为敌方提供物资。[35]

1863年2月,最高法院审理了4个案件,被统称为战利品案(Prize Cases),分别是来自纽约、波士顿和佛罗里达州西礁岛的上诉案件。案件的原告提出,封锁命令以及随后根据战利品法分发被截获的4条船上的战利品,这是将战争法用于没有发生战争的地方,因此这样的法令并不能实施。法庭要决断的问题是,战争的状态是否存在,以及林肯总统对该法令的调用是否合理。1863年3月,大法官罗伯特·格里尔(Robert Grier)在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所写的意见中提到,他被政府的律师说服,认为确实存在战争状态。将南部联盟的行为称作一次“暴动”并不能否认这一事实,没有正式宣战也不能阻止政府将对手视为交战方:“内战总是起于反对原有政府主权的暴动。一次内战从来不会庄严地宣战,它是不小心成为内战的——人员数量、军事力量和发起组织的人推动它继续下去。”总统不得不认真面对这次冲突“表面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而不能等着国会来给它正式施洗并赐名”。但是格里尔本人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最大的内战”。[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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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特尔对内战的划时代定义暗藏于格里尔的判断之中,尽管他没有遵照瓦特尔关于后果的分析。内战何时爆发,又是什么让大家确定在一个国家的土地上有两个交战的国家,对此,瓦特尔提供了事实性的描述。战争的存在对于所有人来说都非常清晰:通过参与者的“人数、力量和组织”来判断。并不需要正式宣战,但是一旦可以肯定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那么国内法就不再适用了。相应地,国际法和战争法就应该开始起作用。[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