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7/12页)

美国陆军军官亨利·哈勒克(Henry Halleck)在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1861)中花了大量篇幅来攻击瓦特尔关于内战的观点,彼时正是美国内战冲突的早期阶段。他的观点非常实际,不仅能运用到当前的实况中,而且亦可以由此升华。他同意瓦特尔,认为交战双方应当按照战争法来对待对方。但是瓦特尔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将交战双方看成是两个独立国家,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支持正义的一方,而哈勒克对此并不赞同:“这样的行为将会是对主权和独立性的侵犯。”他说:“当一个省的独立在事实上已经建立”,甚至早在原有的政府给予认可之前就已经独立,外国势力也许会认可“一个反叛省的主权和独立……”显然,他在说此话时想到了美国革命。(在此基础上,早在英国根据1783年《巴黎条约》承认美国的独立之前,法国和其他国家就已经与美国建立了军事、外交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但是,他依然强烈地谴责瓦特尔关于“外国可以参与邻国内战”的观点。这是对造成国际混乱的特许,“因为它会导致对他国内政的无限制干涉”。[38]

在这场争论中,很多情况下都取决于内战到底指的是什么。哈勒克后来在其著作中为内战给出了事实性和历史性的定义。他的定义与他所说的(约米尼的观点)“观念的战争”有所不同——不管这些是不是“政治战争”,例如法国大革命,又或者是不是宗教战争,比如十字军东征和“伊斯兰战争”——同样,与民族解放战争及反抗压迫的战争也是不同的。[39]他的第一个定义是“继承者”式的,即仅限于“继承者”类型的战争,不管是君主制下还是共和体制下,“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部分,发起对抗性的行动,比如英国的玫瑰战争、法国的宗教战争、意大利归尔甫派与吉伯林派(Guelphs and Ghibellines)的战争,还有墨西哥和南美洲的小党派发起的战争”。他又接着说,内战还可以包括“暴动和革命”,特别是当这类冲突中涉及不同派别的争夺或者意图改朝换代时——这也是我早先提到的“超分裂主义”内战。但是,“单纯的叛乱分子……被视为这条准则的例外。因为每个政府都会以自己的法律来对待反抗其权威的人”。用全套的国际法保护叛乱组织,承认它们的合法主权,“既不公正,又会侮辱叛乱者所反抗的原国家”。[40]因此,根据哈勒克的观点,叛乱和内战是完全不同的事物。那么在美国的1861年和1863年及其以后,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到底是一场叛乱还是一场内战?

不同观点的冲突不仅对政治人物来说是一个问题,对军事指挥者来说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特别是在联邦军队方面。联邦军应当采用怎样的战争原则来对待叛乱者?战争法是否适用?那会不会形成这样的暗示,即这场战争确实是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这样一场非常规的冲突,是否可能有战斗法则来对其进行约束?如果一方视另一方为叛乱者或造反者,那么他们应该怎样对待这些不法分子?他们的行为应该有所限制吗?而且,是内战还是国际战争又有什么关系呢?1861年,林肯的另一位顾问,来自马里兰州的反分裂者和宣传册设计者安娜·艾拉·卡罗尔(Anna Ella Carroll,1815—1894)以瓦特尔的观点反驳了上述这些问题:“这是一场内战,因此政府将会调动一切宪法所允许的力量来征服暴动的武装力量。不过,虽然它可以使用一切权力,但同时也有责任观察现有对待战争的方式。因为谨慎和人性的信条适用于其他战争,也适用于内战。”[41]

最高法院对战利品案的判决,最后的投票是5∶4,他们的观点存在深刻的分歧。这打开了定义内战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法律大门,比如什么是叛乱和暴动,同时将“战争的惯例”适用于当前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对定义内战的首次尝试,以回应几个世纪以来的争论和困惑。并非巧合,哈勒克是积极寻找律师定义内战的发起者,他本人是一位国际法律师和军队将领。受他雇用来从事这项细微工作的人就是弗朗西斯·利伯,此人对内战的法学意义思考之深和时间之长,可能胜过同时期的任何人。可惜,即使是他也觉得这个责任太过重大,也许结果仅是徒增困惑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