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时代的内战(第4/13页)

瓦特尔的讨论始于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即主权国家是否应当运用战争法则来对待叛乱者。对此,其中一个考量方法是靠经验;让一个国家陷入痛苦的骚乱有许多不同的类型,有喧闹的“骚乱”,有更暴力的“煽动性叛乱”,还有挑战主权权威的整个城市或者行省的“叛乱”。在瓦特尔看来,以上这些都不能算是合法的,他认为:“如果恶行不是完全难以容忍的话……每个公民都应该耐心地忍受它。”除非这种恶行是非正义的,“如果恶行是令人无法忍受的,存在着巨大而明显的压迫,”那么反抗就是正当的。[14]这也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表达的观点;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中心论点,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还援引了1649年对查理一世的控诉书中的语言——“发动残忍、违背人性的战争”。还有一段是美国《独立宣言》最终版本的删除部分,其中,杰斐逊指控乔治三世鼓励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在此基础上,杰斐逊以与查理一世相同的罪名——“发动了违背人性的残忍战争”,把奴隶运送到大洋另一端,剥夺了非洲人民的自由——对他进行控诉。乔治三世发动的是“如此残酷的战争”,针对的是“遥远的无辜人民,这些人从未冒犯过他”,所以,殖民地人民——这里是指非洲人民——有正当理由脱离他的统治。[15]

但是,如果说政府本身的行为令人无法忍受,而导致人民联合起来反抗呢?在这里,瓦特尔为内战做出了一个突破性的定义:“当一个党派在君主制国家内部形成,并不再服从君权的统治,而且获得了足够的力量去反对它,——又或者,当一个共和国内部出现两股对立的势力,以武力相向,那么这就是一场内战。”在这一定义中,拥有正当性的叛乱与一般的叛乱相区分;如果反对者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君主(或者共和国的分裂主权)对反对者就必须发动正式战争:“约定俗成地,任何发生在同一个政治社会成员之间的战争,都可以称为‘内战’”。[16]

随后,瓦特尔又回到了关于内战的一个最明显的悖论上:对分裂的理解能够提高共同意识。内战中的双方,因分裂而成为带有敌意的不同派别,但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对方是“同一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因为分裂“致使国家内部产生两股独立的力量,互相视对方为敌,拒绝承认有任何相同点”并且“变成了两个团体,从而分化成为两个社会”(瓦特尔完全没有考虑超过两股势力参与内战的情况)。从这些鲜明的分裂事实中,瓦特尔做出了创新推断,“对立双方有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而不得不采用武力解决。他们就像是处在相同困境的两个国家”。这意味着,如果争端的双方是两个独立体,即事实上是两个国家,那么就适用国际法则,一场“内战”因此变成了国际战争。如果反叛者有正当的理由并且诉诸武力,那么当权者就应当以战争之法则对待他们。那么此时,单一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冲突也就成了“一场国家对国家的公共战争”,因此不再受国家内部的法律约束。[17]

但是,由谁来判断,内战的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呢?瓦特尔提出的转变司法权限和视角,将会对外部力量产生惊人的作用。在正常条件下,一个主权国家的完整性是不容侵犯的,没有哪个外部权力可以干涉其内部事务。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已经一分为二,那么外部力量就可以介入,比如以调解的方式,从而重建和平。如果这条路失败了,瓦特尔继续说道:“那么外部力量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是正义的一方,给予支持,或者回应该方的请求。”这与他们在国际战争中所做的一样。 [18] 这个观点为外部干预提供了依据,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还是其他因素,这种干预取决于外部力量对于他国内部事务的判断。 [19] 在近代欧洲历史上,英国的“光荣革命”是符合瓦特尔的内战定义的重要例证。瓦特尔写道:“在1688年,英国人民抱怨詹姆斯二世,而这种抱怨是正当的”,然后英国人民向荷兰寻求帮助,继位之前的奥兰治亲王威廉给予了适当的帮助。因为反抗是正义的,所以英国人民和詹姆斯二世的君主统治成了“截然不同的力量”,威廉三世的干预因此是合法的:“无论何时,如果问题严重到发生一场内战的程度,那么外部力量就可以进行干预,选择认为正义的一方予以帮助。” [20] 在1758年,这还是一个惊天动地的观点;其真正意义是在瓦特尔死后的革命中,才完全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