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时代的内战(第3/13页)

“分裂主义”内战,产生于18世纪后期,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现象。分裂,诚然也曾是罗马时期的一个内战类别。但当时的含义与后来截然不同。分别在公元前494年、前449年和前287年,罗马的底层阶级——平民——发起了暴动并且撤退到了城外。这被称为“平民撤离运动”,但最后并没有发展成为内战,而且这些运动的发生时间,远远早于罗马人将公民内部冲突称为战争的时期。“分裂”在现代的含义,更多是指一个政治团体试图脱离本来的政治权威的控制,以获得独立身份。或者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话来说,就是“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12]18世纪晚期之前有过几个这样的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6世纪80年代荷兰对西班牙君主的反抗;只有在1776年,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成功地从帝国独立出去之后,这种类型才变得更常见,并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因此,美国人民为内战提供了一个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概念,并且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被全世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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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学者艾莫尔·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是阐释内战的现代含义的伟大开创者。现在的人们多半不知道,他除了是一名学者以外,更是整整100年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家。他出生于瑞士的纳沙泰尔,立志要从事外交方面的工作。他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用当代的语言来说,是国家和自然法则,即起源于罗马法律和哲学的知识传统,研究如何用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来统治国家和个人的行为。瓦特尔的主要作品《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1]是一部全面而简明的著作,总结了适用于国家行为的自然法则。这部著作让他在德雷斯顿的萨克森获得公职,也确立了他作为伟大法学权威的地位。更不用说托马斯·杰斐逊及其他人在1776年起草美国《独立宣言》时,正是参考了此书。

瓦特尔这本《万民法》,虽然讨论了广阔范围内的自然法则,而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但他写的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在美国革命时期,它对于美国的建立者来说,就是一本国际行为圣经。该书还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几十年以后,激励了拉丁美洲和南欧的革命运动。而且直到19世纪30年代,它都是一本常见的案头书。无论是在图书馆看,还是在律师、政客、行政官员的书桌上都能发现这本书。瓦特尔在写作中融合了现实主义和道德考量,因此这本书如此受欢迎。首先,他坚定地在自然法则的伦理框架内写作,然后又展现了对国际政治事务的理解。同时又涉猎广泛,无所不包,无论哪种观点都可以在书中找到例证,无论是投降派还是抵抗派,殖民主义者还是反殖民主义者。他巧妙地将现有的理论和传统结合,同时在国际行为规则缺失或不明确的问题上,进行解释和构建。内战只是他所涉及的其中一个课题。他首次将内战置于国际法则之内,这一创造性做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瓦特尔在写作时,有意识地采用了17世纪思想家们的传统,很多人我们已经提到过了,比如胡果·格劳秀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从洛克身上,他学会了采用谨慎克制的态度来对待非正义的统治者。“我们很少见过像尼禄这样的暴君,”他曾写道。他还继承了霍布斯的关于建立自由与独立的主权国家的理论。格劳秀斯则让他对定义战争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兴趣——包括发动战争的正义性(严格地说,是jus ad bellum,意为发动战争的权利),还有战争中的行为规则(被称为jus en bello,意为战争中的权利)。瓦特尔本人对战争的定义是:“我们诉诸武力以维护权力的状态。”不过,瓦特尔并不同意格劳秀斯关于私人战争的观点,他认为并没有所谓的私人战争,与让——雅克·卢梭4年后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所写的一样——“公开战争……发生在国家之间或者元首之间,以公共权力为名,并在公共权力的指挥下进行”,将战争限定在了国家之内。[13]表面上看,瓦特尔的定义将反对元首或者“公共权力”的叛乱分子排除在合法交战方之外。但是他的关键性创新在于,他认为他们可以成为合法的交战方。这就为以下两方面开辟了道路:第一,在内部冲突中,战争法则的适应;第二,潜在的激进主义,即外部力量可以干涉其他主权国家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