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4/10页)

所有这些作品都证实了英国“非内部内战”在大历史模式里的地位。[32]据说,查理一世在看了达维拉的书后,对他的反对者评论道:“事实是,在译者用笔墨进行记录之前,他们早已用剑和英国人的血镌刻了这段历史。”[33]这些出版物的种类之多——古典和现代;英国和欧洲大陆——显示出现有的历史模型范围已经远超共和时期的罗马以及中世纪贵族同盟战争时期的英格兰。[34]

***

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对内战的讨论可能是始于诗歌和历史,这与危机中的中世纪人们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纪,内战主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间科学领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学和法学。在这些讨论中,同样地,罗马人的观念为辩论设定了先决条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劳秀斯曾表明战争本身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这是借鉴了罗马的法律思想。但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术语,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只是表示“对武装对手采取武装处决”。一件事情的本质原因决定了是否正义: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控诉,从定义上说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确;而如果是为了完成一件正确的事,那么这可能就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两种:公开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国家意志发动的,剩下其他的则属于私人的战争。[35]他对公众战争的定义是以原始形式出现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定条件:“公众战争可以是‘对内的’(针对同一国家的一部分)或‘对外的’(针对其他国家)。所谓的‘盟友之战’是对外战争的一种。”[36]

格劳秀斯在另一个后记中补充道,私人的战争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但是他没有阐述缺乏公共权力参与的内战意义何在。对于战利品是否可以据为己有这个现实问题,他进行了更清晰的阐述:像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那样,在内战中可以公正地获取战利品。在这里,他是在回应他的对手,特别是16世纪的西班牙法律作家费尔南多·巴斯克斯·德·门查卡(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1512—1569),后者认为在内战中不能拿走战利品。这是为了防止在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中发生掠夺,因为在门查卡眼中,每一场这样的战争都是内战。格劳秀斯不认可这种说法:“谁会默认基督徒之间的战争是内战呢?这就好像在说整个基督教世界是一个国家。”[37]正如我们后来看到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再次出现了,类似有关联邦或共同体的范围的争论——无论是基督教、欧洲、地区还是全球——在该范围内部的战争都可能被称为“内战”。尽管如此,对于格劳秀斯来说,无论战争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基督徒之间还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这些都与攫取战利品的合法性无关;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格劳秀斯在他的重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1625)中写下了他对这些问题的最广泛和最持久的回答,内战不是他的主要范畴。他对以下三种战争进行了关键性的区分:

最普遍和最有必要的战争的划分是这样的:一个战争要么是私人战争,要么是公共战争,要么是两者混合;参战双方均是公共权力的是公共战争。参战双方均是个体的则是私人战争。参战一方是公共权力、另一方是个体的则是混合战争。[38]

格劳秀斯坚决地反对私人战争,认为它会将一个“国家拖入危险的困境和血腥的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太高,因此他援引了普鲁塔克和西塞罗的智慧语录,即使面对一个篡位者:“比起不得不臣服于非法政府,内战还要更糟糕……任何和平都优于内战。”[39]这种保守的观点后来招致了卢梭的鄙视,他认为格劳秀斯不过是一个暴政和奴隶制的捍卫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