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5/10页)

格劳秀斯的整本书都在致力于论证战争可以是正义的,只要是基于合理的自卫。但他没有回答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场内战,无论是私人战争还是混合战争,战争双方是否可以都是正义的——但是总有一方先发起攻击,那么双方怎么能都声称自己是在自卫?对于格劳秀斯的后继者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需要确定哪一方是合法的公共权力,这一方因此就获得了法律权威可以镇压私人叛乱。

在使用自然法的语言方面,格劳秀斯最严谨的接班人(及批判者)是英国人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民间科学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公民哲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混乱和内战;以及避免任何民间政府的建立”(《利维坦》,1651)。[41]霍布斯认为格劳秀斯仅仅是抽象地解释战争与和平的法则是不够的;还有必要了解战争为什么会发生。霍布斯把原因归结为缺乏理解。正如他在《论物体》(De Corpore,1655)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人类本可以避免的灾难,全部都是由战争引起的,而且主要是内战;因为内战产生了屠杀、孤独以及物质的匮乏……因此,内战产生的原因是,世界上只有很少的人能充分理解公民生活的规则,人们往往既不知道战争的原因,也不知道和平的原因”,因“缺乏道德科学而发动内战”。霍布斯肩负起了向他的同胞进行哲学教育的责任,这种哲学可以将他们从这些严重的灾难中拯救出来。[42]

对霍布斯来说,内部权威机构建成之后的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公民的和平。在他的第一本政治著作《论公民》(De Cive)中,他将和平消极地定义为“没有战争”,把战争定义为是一个“用言语和行动清晰地表达出想通过武力来竞争的时代”。[43]除了国家之间的战争,霍布斯又定义了两种形式的冲突:内战,以及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根据定义,内战只有在建立了公民共同体(civitas)之后才能存在。在此之前,当“人们处在非公民社会时(可称之为自然状态),战争无非是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在这种战争中,每个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44]无组织的个体可能会与盟友(socii)达成协议,那么这种个体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一场同盟战争,但肯定不是内战。没有战鼓,没有号角,没有规则,因为没有军队,没有将领,当然也没有正式的武装公民,也没有任何公民社会的元素,无论是明确的还是装饰性的。霍布斯笔下那些著名的个体与个体的战争根本不是内战。

霍布斯认为,内战是在公共权力分裂时产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学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解释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精神力量与世俗力量之间的分歧开始多于任何其他事物之间的分歧,这就是基督教世界内战产生的原因。”[45]这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这一点对于创造统一主权动机的论述,特别重要),但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现象的偶然结果。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写道:“联邦的主权……一直都存在并被行使,叛乱和内战时期除外;那种情况下,主权被一分为二”——或者说,在一个国家里创造出一个分立并存的双头联邦,这一论述是霍布斯回忆起弗罗鲁斯曾经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统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斗争,都是造成这种主权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当“他们试图通过武力来获得他们无法用言语或计谋所得到的东西”时,内战就此诞生了。派系实际上就像一个“国中国”(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国家里容忍派系的存在,无异于是“允许敌人进入家门”。[46]最终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一场公民互相为敌的战争,用罗马的术语来说,真正的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