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6/10页)

1647年,霍布斯出版了《论公民》的第二版,也是传播更广泛的版本,当时的英格兰已经长期陷入他所说的“国家灾难中”。[47]这个危机的关键时刻正好也是查理一世在1649年1月被检察官定罪的时刻。[48]他的首要罪名是叛国罪。然而,最近一位历史学家指出,查理一世和议会同时声称代表主权政府,此时,“什么是叛国,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惩罚,完全是一个由党派判断的问题”。[49]的确,要让一位合法的君主接受审判,就必须重新界定主权,进而界定叛国的对象是指背叛议会而不是背叛皇权。[50]只有扭转视角,才有可能证明国王是在发动反人民的战争。根据定义,这场战争是内战,因为战争是发生在联邦内部且针对本国公民。

1649年1月6日,议会通过了“建立高等法院审判国王的法案”。查理一世被指控主要犯有两个“重大叛国罪”,首先是“通过邪恶的设计,试图完全颠覆这个国家自古以来的根本法律和自由,并……试图引入一个专制暴虐的政府”;其次,“除了使用邪恶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这个设计,他还诉诸火与剑,在国土上发动了一场残酷的战争来对抗议会和国家,将国家拖入泥潭,公共财政被耗尽,贸易中断,成千上万的人被残杀,还有无数其他的罪行”。[51]专制政府是目的,“残酷战争”是手段。但是,这种罪行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以至于要接受审判甚至被处决呢?

在1649年1月之前,王权不可能对自己的臣民宣战;它可以对叛乱分子进行防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自己的人民发动战争是不可思议的。乃至于在王权宣布自己代表主权之前,下议院不得不修改叛国法。1649年1月4日,残缺议会(Rump Parliament)宣布自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过早在1月1日议会就已经宣称:“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当下英国国王犯了叛国罪,他是在向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宣战。”[52]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自14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彼时的罪行清单中还包括对国王宣战。这个叛国的定义起源于罗马,最初见于罗马法律的文摘中,对这个定义的阐述是,在没有皇帝的命令的情况下发动战争。[53]因此,根据定义,哪个机构拥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力即意味着拥有主权。

正是在这场辩论之后,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正式阐述了关于主权的一般理论。主权到底归属于单个人还是一个集体,虽然霍布斯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但他在对抗主权的问题上却没有留下任何讨论空间。无论主权是如何构成的,对霍布斯来说,主权的构成不是内战的备选项,而是公民社会外部战争的备选项:

显而易见的是,当不存在共同的权力使得人们保持敬畏时,他们身处的状态就是战争;这种战争,属于每个人,同时也对抗每个人。战争,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战斗;而是在这段时间里,用战斗来一决高下的意愿被充分理解……所以战争的本质并不在于实际的打斗,而在于被清楚认知的军事部署,与此相反的说法,无论何时都不可信。剩下的其他时间就是“和平”。[54]

主权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和平、防止战争。任何主权分割都会导致“共同权力”的混淆和争论。因此,维护主权权利的不可分割至关重要,包括“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享有共同财富的权利”。“因为,”霍布斯说道,“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人民便绝不会分裂并陷入内战。”他在《利维坦》的第18章中写道:“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55]这种状况标志着主权解体,并回归到自然状态,那种状态下的生活可能是孤独的、贫穷的、令人厌恶的、残酷的以及短暂的。从这个意义上,对霍布斯来说内战确实是一个矛盾体,尽管他被当时的观点束缚住了,阐述了一个没有共识的时代——究竟是谁或者什么东西构成了人民的共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