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所需要的东西,仅有极小部分源自他自己的劳动,而他需要的大部分东西须源自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或要看他能够买得起多少劳动。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一个拥有它,但不自己消耗它,而愿意用它去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他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一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想要得到这件物品的人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乃是为获得它而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到并想处置此物或想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自己省去的并强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买到的或用货物换来的物品,都是用劳动买来的东西,就像我们用自己的辛苦得来的一样。那种货币或那些货物确实让我们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含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最初用来购买一切货物的定价。用来最初购得世间一切财富的,不是黄金或白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愿用它去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恰恰等于它让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正如霍布斯所说:财富就是权力。然而,获得或继承大笔财产的人,未必就能获得或继承民政或军政权。他的财产或许可以给他提供获得这两种权力的手段,但仅有财产未必就能给他政权。财产能够直接给他的是购买力,即对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多少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成正比;或者说,财产的多少与他所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的数量成正比。一件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总是精确地等于这件物品给其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尽管劳动是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量的。要确定两种不同劳动之间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仅靠两种不同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往往是不能确定这一比例的。不同工作的难易和所运用的精巧程度,同样须考虑进去。一个小时的困难工作比一个小时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更大的劳动量;与普通的职业相比,需要花十年时间才能学到的技艺,一个小时的工作比普通行业中技艺的一个月的劳动量,可能还要多。但是,很难找到精确衡量这种困难程度或精巧程度的尺度。当然,在交换不同种类劳动的不同产品时,通常都会考虑劳动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是,在进行交换时,不是用准确尺度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按照日常买卖的大致而不是精确计算来调整的等价交换。

由于每种商品频繁地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交换,即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相比较,所以,它更自然地采用某种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它所购得的劳动量去衡量其交换价值。多数人对于用一种商品的数量表示的东西比用一种劳动量表示的东西更容易理解。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后者是抽象的概念。虽然抽象概念能被充分理解,但它不是那样明显和自然的。

但是,当物物交换停止,货币成为商业的普遍媒介时,每件特定商品更频繁地同货币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屠户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带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换面包或啤酒,而是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买面包或啤酒。他出售牛羊肉得到的货币量,决定着他后来能够购买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他来说,更自然与明显的是,用货币的数量,即他用肉直接换来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他的牛羊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其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即是说屠夫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三磅或四磅面包,或三夸脱或四夸脱淡啤酒。所以,每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地用货币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换得到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的数量去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