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第4/6页)

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确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有用,但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任何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成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售任何商品得到货币越多,它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得到的货币越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小。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乃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精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它才是这样。

在相距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比例,而从一地往另一地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说,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花的白银与出售商品换回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半盎司白银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可支配的还要大。因此,对在两地出售同一种商品的人来说,在广州售价为半盎司的商品,也许比在伦敦售价为一盎司的商品更有价值。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司的白银购买的某种商品,在伦敦以一盎司的价格出售,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好像伦敦和广州的银价完全相同一样。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一盎司白银能够支配更大劳动量或更大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并不重要。在伦敦,一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总是半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的两倍,这正是他想要的。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都受其支配,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其名义价格而不是真实价格,是不足为怪的。

但是,在这本书中,有时比较不同时间与地点的某种特定商品的不同真实价值,或它在不同场合赋予它的所有人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力,是有益的。此时,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出售某种特定商品所得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这些白银能够购买的不同劳动量。但是,要确切了解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劳动时价,是很难的,因为很少有地方经常记录谷物的时价。但对于谷物的时价,人们一般都比较清楚地知道,历史学家和作家们也常注意到。所以,一般来说,谷物的时价虽然并不总是与劳动的时价保持相同比例的涨落,但因为二者总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涨落,所以我们应该对此感到心满意足。我在下面要做几个这种比较。

在产业进步的过程中,各商业国发现了将几种金属铸成货币所带来的便利:大额付款用金币;一般数额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其他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人们往往选定其中的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这种金属,往往也是最早作为商业媒介的金属。如果没有其他金属货币可用,他们就会将这种金属当作主要流通货币,即使后来需求已经改变,但是人们往往仍旧使用。

据说,罗马人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前的五年里才开始铸造银币,在此之前只使用铜币。所以,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帝国所采用的价值尺度。在罗马,全部账簿的记录和不动产价值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AS)或塞斯特蒂(Sestertii)计算。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而塞斯特蒂表示两个半阿斯。所以,尽管塞斯特蒂阿斯最初是一种银币,但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了别人很多铜。

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民族,自他们定居起,就开始使用银币,且在之后多年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才有了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之后,才有铜币。所以,在英格兰——我相信,在近代欧洲各国——但在大不列颠,直到爱德华三世的时代才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以,我相信,人们出于相同的理由,在英格兰以及所有其他现代各国采用白银记录账簿,计算所有货物以及所有财产的价值。当想要表示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及金几尼的数量,而只是提及多少磅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