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交换物品的唯一标准,似乎就是获取各种物品所需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民族中,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需的劳动通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劳动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理当换回两头鹿。所以说,两天或两小时劳动产物的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两倍,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那么,人们自然要加以适当考虑这种更艰苦的情况。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所获得的产物,往往可以交换一种艰苦程度较低但需花费两小时才能获得的劳动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人们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它们的产品高于其所花时间赢得的价值。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经过长期实践,给予其产品较高的价值仅仅是对获得这种才能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里,这种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考虑在劳动工资中。在社会的最初及最不开化时期,这种做法可能已经出现。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均属于劳动者自己。获得或生产一种商品所需的劳动量是决定应当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标准。

资本一旦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的一些人自然会用这些资本给那些勤勉的人提供原材料或生活资料,以期提供出售他们的劳动产物,获取原材料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在用整个制成品去交换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时,劳动产物的价格,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须剩余一部分,作为企业家冒险进行资本投入获得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使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用来支付企业家的利润,以此来充抵他所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假若他出售劳动产品的预期所得不足以弥补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便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而且,如果他获得的利润不能与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某个比例,那么,他就不会有兴趣投入巨额资本,而只是会进行小额投资。

也许有人认为,资本的利润只是某种特定劳动工资的别名,即监督和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和工资是完全不同的,并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与这种所谓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大小与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年利润一般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分别雇用二十名工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英镑,即每个工厂每年需支付的工人工资是三百镑。再假定一家工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值仅七百英镑,而另一家工厂使用的精细原料值七千英镑。在此情况下,前者每年投入的资本不过一千英镑,而后者却达到七千三百英镑。因此,按10%的利润计算,前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仅一百英镑左右,而后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则可达七百三十英镑左右。尽管他们的利润相差较大,但是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许多大工厂里,这种劳动几乎全部委托给一个重要雇员。这个雇员的工资准确地表示了这种监督与指挥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个雇员的工资时,不但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也要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个确定的比例。而这种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摆脱了几乎所有劳动,但仍然希望他的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价格中,资本的利润就成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