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作业搜奇

我在《“千秋万岁名,寂寞身后事”》一文里,曾经谈到国民党和它同路人为了阻止自由思想的流传,而借刀杀人,由胡适的未亡人出面,要求“销毁”自己丈夫的著作。胡适的未亡人是江冬秀,她在1966年12月25日按铃申告,要求用法律手法解决政治背景的问题。这一国民党和它同路人一贯作业的杰作,我曾简略说明如下:

一、违反胡适遗嘱,由台湾大学把权利转赠中央研究院后,再化公为私,由中央研究院转赠给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证明书;

二、胡夫人凭这证明书向内政部申请著作权;

三、再由内政部违反不得申请注册的规定,硬在1967年2月23日,发给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权利执照;

四、最后由胡夫人拿执照告人。

所以,胡夫人取得告人的资格与证据,都是《胡适选集》出版后才高速赶造成的,这些资格和证据,都是违反法律上基本常识与原则的。但是,国民党不管,国民党的法院也不管,无知而糊涂的乡下妇人胡老太也不管,在胡夫人吵着“要见总统”的配合下,国民党和胡夫人终于借着所谓法律,达到了封杀《胡适选集》的目的。

为了给上面这些话留下千秋文证,我再公布一些一般人不能知道的“内幕”资料,使大家领教一下国民党是怎样整人的!

告人的资格是后补的

江冬秀在1966年12月25日按铃申告后,她就大模大样待在家里,迫使司法人员要到她的“和平东路一段一一五号胡公馆”去问话。1967年1月19日上午9时,台北地院检察官朱石炎亲自驾临,做笔录如下:

问:著作权执照之原件有否?

答:已送内政部办理移转登记了。又内政部通知及胡适遗嘱原件均存放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未在家中。

问:你何时知道文星出书窃印《胡适选集》之事呢?

答:就是在五十五年(1966)12月9日我写日记那天。

问:“中央研究院”将胡适著作权何时移转给你呢?

答:转让证明书是五十五年(1966)12月30日给我的。

这一笔录,清楚说明了“中央研究院将胡适著作权”移转给江冬秀的证明书,日期是“‘五十五年’12月30日”,是江冬秀按铃申告后第五天的事。换句话说,在江冬秀按铃申告当时,她本人根本毫无告人的法律上资格。这种资格,是国民党和它同路人快马加鞭补给她的,是“先上车,后买票”的!但是,一切应依法律办事的法院,总不是公共汽车吧?把法院当公共汽车,总是一种亵渎吧?

台湾大学、“中央研究院”怎样化公为私?

再看1967年1月21日所谓证人王志维的笔录:

问:胡适遗嘱第四条所指之书集,何时交与台大呢?

答:事实上并未将该书集交与台大的。因为胡适立遗嘱时该等书集均在美国。其后胡适出任“中央研究院”院长时带了部分回来,其太太回国时将余书全部带回,均放于研究院内。后来胡适之纪念馆落成,其遗嘱执行人刘锴在台代理人陈雪屏与台大接洽后,由台大来函表示该书集等转赠本院(提出台大校长函一件及陈雪屏函二件阅后影本附卷)。

问:遗嘱执行人有何人在台呢?

答:有游建文九人在台。

问:中央研究院何时又将该书集等转给胡江冬秀呢?

答:关于该等书集本身是属于“中央研究院”之公产,但著作版权版税部分本来就是属于胡太太的(提出胡适遗著整理编辑委员会会议记录二份附卷)。

问:中央研究院有否取得著作权呢?

答:没有。台大亦未取得该著作权。

问:中央研究院既未取得著作权,何以要公证转让呢?

答:因胡夫人到内政部办登记时,内政部主办人以为根据胡适之遗嘱,台大才有该权利。如胡夫人要办登记,必须提出取得该权利之证明文件,因此才办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