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作业搜奇(第4/5页)

另一方面,若不认胡适遗嘱第四条的“遗赠”包括著作权在内,则当“中央研究院”对江冬秀做“胡适著作权”的转赠时,就是“将无作有”的虚惠了。对于“将无作有”的虚惠,江冬秀根本可用她根本没有丧失著作权相辞谢,但她不辞而受,反证她当时承认著作权已因“遗赠”而丧失,所以“中央研究院”再回头“璧还”她时,她就受之不疑了!

“中央研究院”赠之不以为僭,江冬秀受之不以为疑,证明胡适著作权,“中央研究院”确曾得之于前,因而江冬秀可以受之于后!

强词夺理也许可以原谅,但是强词夺理否认一事,便须连带否认两事:既否认胡适遗嘱第四条不包括著作权在内,就得连带否认“中央研究院”曾以著作权转赠江冬秀,就得连带否认江冬秀曾接受“中央研究院”对于著作权的转赠。但是由于“‘五十六年’(1967)元月4日”转赠胡适著作权是公证行为,已载之公文书,双方都不容否认,既然都不容否认,却争执遗嘱第四条“遗赠”中不含著作权在内,这不是笑话,又是什么呢?

在江冬秀按铃申告的过程里,当他们发现“抛弃已承认的遗赠”,不免在法律上触礁时候,他们真的不惜否认起胡适曾以著作权“遗赠”给江冬秀以外的单位了,真的不惜否认起以前签字仪式所完成的一切法律手续了!——江冬秀是村妇,她可以什么都不懂,但是在背后煽火的人,也未免太无法无天又无知了!

“内政部”蒙混舞弊

江冬秀既从“中央研究院”非法取得著作权、从法院非法取得公证书,于是,国民党一贯作业的程序,便快马加鞭,衙门换衙门,从“中央研究院”转到“内政部”。于是,江冬秀一扭一拐地到了“内政部”,要执照!

现在看“内政部”怎样配合。

“内政部”首先快马加鞭,给了《胡适文存》等九种著作权执照,但是,这是很令人起疑的,因为所谓大陆时代原始著作权执照的号码,据江冬秀当庭陈述,说早都丢了,因此,这些号码的来源,就不是江冬秀所能提供的了。但若是“内政部”提供的,显然就有可疑的号码。以《胡适文存》为例,说是“二十三年(1934)10月30日”发的,执照号码是3674,但是据我查证所得,3674的号码根本不是《胡适文存》的,《胡适文存》的号码该是524,日期该是“十九年(1930)7月7日”,这种蒙混舞弊,又怎么说呢?何况,《胡适文存》在登记上的“著作权所有人”,明明是“亚东图书馆经理汪孟邹”,根本不是胡适,更别提什么江冬秀了,这又怎么说呢?这是“内政部”蒙混舞弊的第一点。

并且,同一个“内政部”,早在“1961年4月25日”,曾以“台(50)内著字第57976号”通知“台南大东书局”,说:“查《胡适文存》一书,尚未向本部申请著作物注册!”现在江冬秀竟把《胡适文存》列为九种注册著作物之一,这就与同一个“内政部”“台(50)内著字第57976号”通知矛盾了!查1928年5月14日的著作权法,第四条明定“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后来修订,相沿不改。胡适死在1962年,他死后,遗嘱把著作物给了台湾大学,台湾大学并没登记,所以“内政部”纵使“台(50)内著字第57976号”通知中所说有误,与胡适死后著作权消失的时间也接近首尾相连,“内政部”明知《胡适文存》无案底之可言,却给江冬秀方便,这又怎么说呢?这是“内政部”蒙混舞弊的第二点。

此外,九种著作权执照,经江冬秀单独以己名为继承著作权注册者六种(原卷“证十七”《胡适文存》、“证十八”《短篇小说第二集》、“证十九”《尝试集》、“证二十一”《中国古代哲学史》、“证二十四”《词选》、“证二十五”《戴东原的哲学》);与他人共有著作权注册者三种(“证二十”《庐山游记》、“证二十二”《哲学的改造》、“证二十三”《淮南王书》),这九种著作权执照,在原始提起的证据中,均欠缺“内政部”印,直到第二次庭讯中,才经补盖遮掩,对已经送达的文书这样处理,是十足的伪造文书行为,这又怎么说呢?这是“内政部”蒙混舞弊的第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