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政治学(第3/3页)

正义的人是否最终会获得幸福?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正义和幸福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才有可能让正义的人勇于前行,让不义的人失去动机。否则,回避公平正义,奢谈幸福本身,即使兑现再多的幸福指数,依旧不能改变这个社会的“不正义”底色。

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幸福的定义只能交给每个个体自己去回答,但是对于不幸是什么,人们却可以达成许多基本的共识。在古希腊文里,“幸福”一词为“eudaimonia”,它由eu(美好)和daimoon(精灵)组合而成,意思是“好精灵的呵护”,也就是中文里所说的吉星高照、万事亨通。

人之一生不可能总是吉星高照,人类繁荣很容易受到运气的影响,这是几千年人类史一再重复的主题:我们也许会受到“社会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在奴隶制时代不幸降生在一个奴隶的家庭,或者有幸生在21世纪的中国却不幸降生在云南山区一个麻风病的家庭;也许会受到“自然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天生残疾、不良于行;也许会受到“幸运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在田野里散步却不幸被陨石砸中之类的极小概率事件……

各种不由我们主观选择所掌控的“不幸”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们的幸福,人类政治历史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就是通过理性的生活设计,尤其是通过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偶然性和“减少”自然偶然性的任意影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

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功能是为了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之所以把正义的活动领域限定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因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影响是如此深刻、广泛以及自始至终。

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只负责分配“基本善”,清单上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善既不等于尊严也不等于幸福,它们只是实现尊严和幸福的社会基础以及必要条件,用罗尔斯的原话来说,它们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

对比目前流行的各种“国民幸福指数”,我们不妨把罗尔斯的基本善称为“国民尊严指数”。如果说旺楚克国王想要建立的是“幸福的国度”,那么罗尔斯心仪的却只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参加广州团讨论时,曾经用优美而感性的语言去形容“幸福”:幸福在老百姓那像花儿一样,政府是要创造幸福这个“花儿”成长的阳光、土壤、空气。按照我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想让幸福像花儿一样绽放,首先就要营造正义的阳光、土壤和空气,只有正义的制度才能确保幸福的实现。只有在基本公正得到解决的国家里,才能真正有意义地谈论幸福感和国民幸福指数。

(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