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监禁与惩罚(第4/5页)

监狱有效吗?

如果监狱真能威慑犯罪、保护公众,那么将更多人关入监狱、用严酷的手段打击罪犯,也许是值得的。[1] 然而,全世界专家的普遍共识似乎是,监狱并不太有效。监狱精神病学家吉利根认为,“将一个平和之人转变为暴力分子的最佳方式就是把他投入监狱”。事实上,如今在美国监禁已经不像过去那么有效了:违反假释条例和多次犯罪越来越多地导致了监禁率的上升。在1980至1996年间,因违反假释条例入狱者占囚犯总数的比例从18%增加到了35%。漫长刑期的威慑作用似乎要弱于高定罪率,而且一个人被监禁的时间越久,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的难度就越大。吉利根说道:

刑事司法体系和刑罚体系的指导原则是,相信惩罚能够威慑或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这一原则是个巨大的错误。事实上,惩罚恰恰是我们所知的最易于激发暴力行为的因素。

用刑罚体系来威慑犯罪的努力并未奏效,反而导致了犯罪的增加。在英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反社会行为法令》的通过十分有争议,部分原因在于根据该法令,某些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还有部分原因则在于,有些年轻人将触犯该法令视为成年礼和荣耀。

尽管监狱无效似乎正在成为专家们的共识,但收集有关各国再犯罪率的详实数据仍然十分困难。与更加严厉的国家相比,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关押的更有可能是惯犯,因此我们的预期是,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再犯罪率较高。但事实上,在惩罚措施更加严厉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高(美国和英国的再犯罪率在60%至65%之间);在惩罚措施较为宽松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低(瑞典和日本的再犯罪率在35%至40%之间)。

态度变得强硬

我们已经看到,决定监禁率高低的不在于犯罪率,而在于官方对待犯罪的态度是倾向于惩罚,还是倾向于改造。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更大,“我们与他们”之分更加根深蒂固,彼此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且对犯罪感到恐惧。此时,公众和决策者都更加愿意将违法者投入监狱,用惩罚性的态度对待社会中的“犯罪元素”。更加不平等的社会同时也是更加严酷的社会。由于监狱既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又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这些社会之所以还维持很高的监禁率(并且承担很高的成本),必然是出于与有效性无关的其他原因。

监禁率更高的社会,用于福利的支出也更少,对于美国各州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而言都是如此。犯罪学家唐斯和克尔斯廷·汉森(Kirstine Hansen)发现,“惩罚措施扩张、福利收缩”的现象在过去数十年间变得愈发突出。社会学家埃利奥特·柯里(Elliott Currie)在出版于1998年的《美国的犯罪与惩罚》(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一书中指出,自从1984年以来,加利福尼亚州仅仅新修建了一所大学,却修建了21座监狱。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用于福利、教育等积极用途的资金纷纷流入了刑事与司法体系。就富裕国家而言,在收入不平等程度与警察及国内安全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之间,存在着显著关联。瑞典每10万人中仅有181名警察,葡萄牙每十万人中则有450名警察。

我们的感受是,在更加平等的地区,法律与司法体系、诉讼与判决程序,以及刑罚体系,都是在咨询了专家(犯罪学家、律师、监狱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等等)的意见之后确立的,有关如何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改造罪犯的理论和经验成果在这些制度中都得到了体现。相较之下,在更加不平等的地区,法律框架和刑罚体系的确立似乎是为了回应媒体及政治压力,为了(显得是在)强硬地打击犯罪,而不是深思熟虑地判断哪些措施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成员约翰·西尔弗曼(John Silverman)曾表示,监狱的效用仅仅在于“用虚张声势来回应媒体的持续轰炸”。最后,唐斯与汉森的言论值得完整地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