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论概括性道德规则的影响与权威,以及这些规则应当被视为神的法律(第5/5页)

“这与神的伟大性质相称吗?”雄辩且富于哲理的喀勒蒙主教[45],以他那种热情洋溢的、反讽夸大的,乃至有时不甚端庄的想象力说:“这与神的伟大性质相称吗?如果听任他所创造的世界普遍处于这么乱糟糟的状态?如果听任邪恶者几乎老是胜过公正者;听任无辜者被篡夺者推翻了王位;听任父亲成为某个违反人性的儿子的野心的牺牲品;听任丈夫在某个残忍与不忠的妻子的击杀下断气身亡?难道神应该从他那伟大崇高的地位看着那些悲惨的事件,把它们当作奇异怪诞的消遣娱乐,而无须分担其中任何部分的责任?因为神是伟大的,所以人就应当是软弱的,或不公正的,或残忍的吗?因为人们是渺小的,所以就应当容许他们胡作非为而不予惩罚,或德行贞洁而不予奖赏吗?噢,神啊!如果这是你这至高存在的特质,如果我们如此诚惶诚恐崇拜的就是这样的你,那我便不再能够认你为父,为我的保护者,为我悲伤时的安慰者,为我软弱时的支柱,为我忠诚时的奖励者。于是,你将不过是一个懒惰与荒诞的暴君,一个牺牲人类以满足傲慢自大的虚荣心的暴君,一个从虚无中创造了他们,只为了要使他们,在自己闲暇时以及心血来潮时,为自己的消遣娱乐效劳的暴君。”

当那些决定行为的是非功过的概括性规则,终于这样被认为是某个全能的存在者所确立的法律,而这个全能的存在者又在监视着我们的行为,并且将在某个未来的世界里奖赏遵守它们,同时惩罚违逆它们的行为时,这样的考量,它们必然会获得一种新的神圣意义。我们对神的意志的尊重,应当是我们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这一点,凡是相信神存在的人,都不可能怀疑。甚至在不想服从他的念头当中,似乎便已含有最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妥成分了。对人来说,反抗或忽视神以其无限的智慧与无限的力量下达给他的那些命令,是多么的徒然无益,多么的荒谬悖理啊!不尊敬他的创造者以其无限的仁慈命令他遵守的那些训诫,即使违背它们不至于受到任何惩罚,那也是多么的怪异,多么的不虔诚与不知感恩啊!我们的合宜感在此获得最强烈的自利动机的充分支持。如果想到,尽管我们也许可以规避人们的观察,或者尽管我们的身份地位超出人类的惩罚能力之外,然而,我们的所作所为总是逃不过神的监视,而且任何不公不义的行为总是会受到这位伟大的复仇者的报复惩罚,这样的想法是一个能够使最顽固执拗的激情受到抑制的动机,至少对那些由于经常深思熟虑而已经变得很熟悉这个想法的人来说,确实是如此。

宗教信仰就是这样驱使人们遵守自然的义务感。也因为这缘故,对于那些似乎深怀宗教情操的人,人类通常会比较信任他们的诚实正直。他们认为,这种人的行为,除了受到节制其他人的那些行为规则的约束外,还多了一层束缚。对行为合宜与否以及名誉的顾虑,对他自己以及别人的胸怀里是否有掌声喝彩的顾虑,他们认为,是对有宗教信仰的人,以及一般世人,有同样影响的动机。但是,前一种人还处于另一种约束之下,他绝不会着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他觉得他仿佛完全暴露在最后将按照他的所作所为奖惩他的那位伟大的上司眼前。因此,人们对他的行为的规则性与正确性有比较多的信赖。每当自然的宗教信仰情操没有受到某种卑鄙下流的党派斗争的热情腐蚀败坏时;每当宗教信仰要求的首要义务是履行一切道德责任时;每当人们没有被教导要把无聊的宗教仪式视作比公正与仁慈的行为更为要紧的宗教义务时;每当人们没有被教导以为,透过奉献,仪式,以及无益的祈求,他们能够与神磋商达成允许他们诈欺、背信与行凶的交易时,这世界在这方面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并且有正当的理由对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加倍信任他的诚实正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