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论概括性道德规则的影响与权威,以及这些规则应当被视为神的法律(第3/5页)

由于这些道德能力显然是被打算在人性中当作统治性能力的,所以,它们所规定的那些规则,应当被视为神的命令与法律,并且是由神安置在我们心中的那些代理人发布的。所有概括性规则通常被称为法律,譬如,各种物体,在传递运动时所遵守的那些概括性规则,被称为运动的法律。但是,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在赞许或谴责任何受它们审查的情感或行为时,所遵守的那些概括性规则,也许有更好的理由被冠以法律的名称。它们与那些被正当称为法律的东西,即君主所制定的那些用来指导他的臣民如何立身处世的概括性规则,有更大的相似性。和后者一样,它们也是指导人们如何自主行动的规则:它们,毫无疑问地,是由某位合法的上司规定的,而且也附带有奖赏与惩罚的约束力。在我们心里的那些神的代理人,从来不会忘记,以我们内心的羞愧折磨,以及自我谴责,来惩罚违反它们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那些代理人也总是会以我们内心的宁静、满足,以及自满,奖赏顺从它们的行为。

有数不清的其他考量可以用来证实同一结论是正确的。人类以及其他一切有理性的创造物的幸福,似乎是造物主最初在创造他们时所想到的目的。任何其他目的似乎都配不上我们必然会归附于他的那种至高无上的智慧与超凡入圣的仁慈;我们经由抽象思考他的无限完美而被引领获得的这个见解,在检视大自然的各种工作后,益发获得更多的证实,因为大自然的那些工作似乎全都打算用来增进幸福,并且防止发生不幸。如果我们按照我们的道德能力所下达的命令行动,我们必然是在用最有效的方法增进人类的幸福,因此,在某一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是与神合作,并且尽我们所能地促进神的计划。相反,如果我们不按照我们的道德能力所下达的命令行动,那么,我们似乎多少是在妨碍造物主为了这世界的幸福与完美所订下的计划,并且,如果我可以这么说,是在表明我们自己或多或少是神的敌人。因此,我们自然受到鼓励,会在前一种场合期待他赐予我们特别的恩惠与奖赏,并且会在另一种场合害怕他的报复与惩罚。

还有其他许多理由,以及其他许多自然的原理,全都倾向加强证实,并且反复灌输同一有益的教诲。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世间在分配外在的成败时通常遵循的那些规则,那我们就会发现,尽管这世界一切看起来是乱糟糟的,然而,甚至在这里,每一种美德还是自然会获得它的适当报酬的,还是会获得最适合鼓励与促进它的那种报酬的;而且这又是如此的确然,以至于想要完全使它的希望落空,还非得有异乎寻常的各种情况凑巧一齐发生不可。什么是最适合鼓励勤劳、节俭与审慎的那种报酬?无非是各种事业上的成功。然而这些美德是否可能在整个人生过程中竟然没获得相应的成功呢?财富与外在的荣誉是它们的适当报酬,而要它们得不到这种报酬却是几乎不可能的。什么是最适合促进言行诚实、公正与仁慈的那种报酬呢?无非是与我相处的那些人的信任、尊敬与喜爱。仁慈的人并不想要成为伟人,而是想要为人所爱。诚实与公正的人所喜悦的,并非自己富有,而是被人信任与相信,而这些报酬,那些美德必定几乎总是会获得的。某一非常特殊不幸的情况,也许会导致某个好人被怀疑犯了某一件他完全做不出来的罪行,并且因那个缘故,使他的余生极其不公平地遭到世人的厌恶与憎恨。他可以说因为遭遇到这样的一种意外而失去了一切,尽管他秉性诚实公正;同样的,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尽管他的顾虑极端周详,也可能因为遭遇到地震或洪水而倒闭破产。然而,第一种意外也许比第二种意外更加罕见,也更加背离一般的事理;而仍然千真万确的是,想要获得与我们相处的那些人的信任与喜爱,即想要获得诚实、公正与仁慈等等的美德主要盼望的报酬,为人诚实、公正与仁慈确实是一种可靠并且几乎不可能失败的方法。某一个人也许很容易在某一特定的行为上遭人误解,但是,他殊少可能在他的一般行事作风上遭人误解。一个清白无辜的人也许会被人怀疑做错了某件事,然而,这种情形很少发生。相反,他惯常的行事作风已经确立的清白评价,在他真的犯错时,往往会引诱我们为他开脱罪责,尽管有很坚强的理由推测他犯了错。同样的,一个恶棍,也许在某一特定的恶行上,由于他在其中的作为不为人所知,而逃过了谴责,或甚至得到了掌声,但是,绝不会有习惯经常作恶的人,不会被几乎所有人知道他是一个恶棍,并且不会经常被怀疑有罪,甚至在他事实上完全清白无辜的时候。就恶行与美德能够借由人类的感觉与意见来给予惩罚或奖赏这一点来说,它们两者,根据一般的事理,甚至在这世间都得到了比正确无私的公平所要求的更多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