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论概括性道德规则的影响与权威,以及这些规则应当被视为神的法律(第2/5页)

这种尊敬被某种意见进一步加强。这种意见,起初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的心中,后来又被论证与哲学雕琢得更为深刻;这意见认为,那些重要的道德规则是神的命令与法律,是人类应尽的义务,而且神最后会奖赏顺从义务者,并且惩罚违反者。

我认为,这意见或见解,起初似乎是被自然女神铭刻在人们心里的。人类会被自然女神引导至把所有他们自己的感觉与激情归附到一些神秘的存在者身上。而这些神秘的存在者,无论它们是什么,在任何一个国家,碰巧都是人们在宗教信仰上畏惧的对象。他们没有其他什么性质,也想不出其他什么性质,可以归附到它们身上。那些神秘不明但有情有知的存在者,那些他们想象得到但看不到的存在者,在他们心里的形象,必然和他们实际经验过的那些有情有知的存在者有几分类似。在异教迷信盛行的那种蒙昧无知的年代,人类在构思他们的神明概念时似乎不是特别的费心讲究,以至于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人性的激情全都归附到那些神明身上,连最不可能给我们人类带来荣誉的那些激情,诸如色欲、食欲、贪婪、嫉妒与报复等等也不例外。所以,他们不可能不把那些大大为人性增添光辉,那些似乎把人性提升到有几分类似神明的完美,那些对美德与仁慈的爱好,以及对邪恶与不义的憎恨等等的情感与性质,归附到他们对其卓越的性格仍然至感钦佩的那些神明身上。一个受伤害的人,会祈求朱比特[44]见证他所受的伤害,并且绝不会怀疑,那位神明在看到他所受的伤害时,一定会感觉到连人类中最为卑贱的那种人在旁观该伤害实施时也会受激动的那一种义愤。而一个伤害他人的人,则会觉得他自己是人类厌恶与憎恨的适当对象;他自然会有的畏惧感,会引领他把同一种厌恶与憎恨的情感归附到那些令人敬畏的神明身上;这些神明的显灵,他不可能规避,而它们的力量,他也不可能抵抗。这些自然的希望与畏惧,以及疑虑,被人类的同情心四处散播,并且被教育增强;各种神明普遍被描述成,并且被相信是,人道与慈悲的奖赏者,以及背信与不义的复仇者。于是,宗教,即便是形式上最为粗糙简陋的那种宗教,早在人为的论证与哲学兴起以前很久,便已赋予道德规则以某种约束力量了。宗教的恐惧应当这样强迫人们服从自然的义务感,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实在太重要了,以至于自然女神并没有放任这档事不管,任它等待与仰仗缓慢与不确定的哲学研究带来有力的支持。

然而,那些论证与哲学研究,当它们后来兴起时,却巩固了自然女神早一步设下的那些根本的安排。无论我们认为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无论是建立在某种局部修正过的理性基础上,或建立在某种被称为道德感的原理上,或建立在我们天生的其他某种根本性能上,有一点是不可能被怀疑的,那就是,那些道德能力是给我们今生在世引领我们的行为之用的。它们随身佩带着最明显的权威徽章,表征它们被安置在我的心中,是要作为最高裁决者,裁决我们的一切行动,监督我们的一切感觉、激情与欲望,判断一切行动、感觉、激情与欲望当中的每一种,应该被纵容或被克制到什么程度。在这方面,我们的那些道德能力,绝不像某些作者曾经宣称的那样,是处在和我们其他天生的能力与欲望同等地位的,说它们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正如后头这些能力与欲望也并没有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约束它们。没有其他任何一种能力或原始的性能可以评判另一种能力或性能的好坏。爱不可以评判恨,而恨也不可以评判爱。那两种激情也许彼此对立,但绝不可能正当地说,它们彼此赞许或不赞许对方。但是,对我们天生所有其他原始的性能给予责备或赞扬,却是我们此刻正在讨论的那些能力特有的职责。它们也许可被视为某种以其他那些原始的性能为对象的感觉能力。每一种感觉能力的地位,对它自己的对象来说,是至高无上的。就颜色的美丑来说,没有上诉改变眼睛判决的可能;就声音的协调与否来说,没有上诉改变耳朵判决的可能;而就味道的可口与否来说,也没有上诉改变味觉裁判的可能。这些感觉能力中的每一种,是它自己的对象的最终裁判者。凡是满足味觉的,都是甜美的;凡是取悦眼睛的,都是漂亮的;而凡是抚慰耳朵的,都是和谐的。那些性质中的每一种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被调整到适合取悦它所对应的那种感觉能力。同样的,决定什么时候耳朵应该被抚慰,什么时候眼睛应该被满足,什么时候味觉应该被取悦,什么时候我们天生的其他每一种性能应该被满足或被抑制到什么程度,则是我们的道德能力的权利。与我们的道德能力相宜的,便是适当的、正确的与端庄的行为;反之则是错误的、不适当的与不端庄的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力赞许的那些情感,便是优雅合宜的情感;反之则是不雅的与不宜的情感。这些所谓正确的、错误的、适当的、不端庄的、优雅的、不宜的等等的字眼,仅仅是用来形容什么取悦了或什么惹恼了我们的道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