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4/8页)

所做的坏事为害越大或越难以弥补,则正如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就越强烈那样,旁观者同情的气愤,以及行为人心里的罪恶感,也就会越强烈。置人于死,是一人对另一人所能施加的最大伤害,自然会在那些与被杀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们身上,引起最为激烈的怨恨。所以,谋杀,不仅在一般人的眼中,乃至在谋杀者自己的眼中,都是所有只侵犯到个人的罪行当中最为残酷凶暴的罪行。和只是使我们期待拥有的东西落空相比,剥夺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是一种更大的恶行。所以,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窃盗与抢劫,由于是从我们手中取走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罪行比违背契约严重,后一行为只是使我们期待获得的东西落空。所以,在正义的法律当中,最神圣的,或者说,被违背时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似乎最高亢的,就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接着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排在最后的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

违反正义的法律中那些比较神圣的法条的人,在想起人们必定对他怀有的那些感觉时,内心绝无可能不会极度羞愧、憎恶与惊惶失措地痛苦挣扎。当他的激情获得满足,当他开始冷静回想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时,他无法体谅任何曾对他的所作所为有过影响的动机。那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其他人一直觉得的那样显得可憎。借由对他人必定对他怀有的那种厌恶感产生同情,他在某一程度内变成自己厌恶的对象。被他的不法行为伤害到的那个人,其处境现在要求他的怜悯。他一想到那个人的处境就觉得苦恼悲伤;他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感到后悔,同时觉得那些不幸的后果已经使他变成全人类怨恨与气愤的适当对象,并且使他变成怨恨与气愤的自然后果,即报复与惩罚的适当对象。这样的想法始终不断纠缠着他,使他提心吊胆,使他惶惶不可终日。他不再敢抬头面对社会,他自以为好像是遭到社会排斥,好像全人类对他都没好感。他无法指望获得同情的慰藉,以减轻他的这种最大与最可怕的痛苦。对他的罪行的记忆,已经在同胞们的心坎里完全封闭了同情他的门道。他们对他怀有的那些感觉,正是他最感害怕的对象。每一样事物似乎都带有敌意,使他心想最好逃到某处荒凉的沙漠,以便或许再也看不到一张人脸,再也不用担心在人类的脸色中看到他们对他的罪行的谴责。但是,遗世独立比面对社会更为可怕。他的想法呈现在他脑海里的,全是一些阴郁、不幸与悲惨的念头,全都是某种阴郁与无法理解的不幸与毁灭的征兆。于是,遗世独立的恐怖把他赶回到社会,他再次来到人类的世界,惊愕地、满怀羞愧地、忧心忡忡地、心神涣散地出现在他们的眼前,以便向那些他知道已经全体一致决定谴责他的法官们恳求,但愿他们的脸色稍微和缓些,稍微给他一点儿饶恕。这就是那种被恰当称为自责的感觉的性质,是所有能够进入人类胸膛的感觉中最为可怕的那一种。这种感觉的成分包括:由于感觉到过去行为不当或不端正合宜而引起的羞愧;为过去行为的后果感到的苦恼悲伤;为过去行为的受害者感到的怜悯;以及由于意识到凡是有理性的人都已被他正当地挑起了义愤,而终日提心吊胆地害怕他们的惩罚。

相反的行为自然会引起相反的感觉。某个人,如果不是基于轻率任性的想法,而是基于适当的动机,完成了一桩慷慨的行为,那么,当他面对他曾经帮助过的那些人时,他会觉得自己是他们的爱与感激的自然对象,而透过同情作用,他也会觉得自己是全人类尊敬与赞许的自然对象。当他反身面对他过去的行为动机,并且以公正的旁观者将会采取的那种眼光观察它时,他仍旧会赞许它,并且透过同情想象中的这位公正的判官对他的赞许,他还会为自己鼓掌喝彩。从这两种观点来看,他自己的行为,在他眼里,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显得令人愉快。他一想到这一点,内心便会充满愉快、宁静与泰然。他与全人类友好相待、和睦相处,他怀着自信与仁慈的喜悦面对他的所有同胞,确信他已经使自己变成值得他们给予最友善问候的人。所有这些感觉结合起来就是功劳感,或者说,就是觉得应受奖赏的那种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