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功过感

引言

有另外一类性质被我们归在人类的动作与行为上,这类性质不同于它们的合宜与否,或端正与否,而是另外一种不同的赞许或谴责的对象。这些性质是行为的功与过,亦即值得奖赏或值得惩罚的性质。

前文已经指出过[1],情感或内心的感受,是各种行为产生的根源,也是评论整个行为善恶,最终必须倚赖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面相来看待情感,或者说,在两个不同的关系中考量情感:第一是从引起它的原因,或者说,从引起它的动机来考虑它;第二则是从它所意图的目的,或者说,从它倾向产生的后果来考虑它。行为的合宜与否,或者说,行为究竟是端正得体或粗鲁下流,全在于引发行为的情感,相对于引发情感的原因或对象是否合适,或是否比例相称;而行为的功与过,或行为究竟应该得到奖赏,抑或应该受到惩罚,全在于引发行为的情感所欲产生或倾向产生的后果,性质上是有益的,抑或是有害的。我们对行为合宜与否的感觉,究竟以什么为本,已经在这讲义的前一部分解释过了。我们现在就来讨论,我们究竟根据什么觉得行为应受奖赏或该受惩罚。

第一节 凡是看起来当受感激的对象,似乎都该奖赏;同样的,凡是看起来当受怨恨的对象,似乎都该受惩罚

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不仅看起来是某种情感的适当且被认可的对象,而且这种情感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或报答某个人的那一种。同样的,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它不仅看起来是某种情感的适当且被认可的对象,而且这种情感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或报复某个人的那一种。

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感激或感恩。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怨恨或愤怒。

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对象;同样的,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怨恨对象。

所谓奖赏,就是回报,就是报答,就是以德报恩,以好处回报得到的好处。所谓惩罚,也是回报,也是报答,不过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它是以牙还牙,以伤害回报受到的伤害。

除了感激和怨恨,还有一些其他的情感,会促使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或不幸。但是,除了感激和怨恨,不会有其他的情感,这么直接促使我们成为协助他人获得幸福或遭到不幸的工具。基于熟识与平常臭味相投而滋长起来的那种爱与尊敬,必然会促使我们,乐于看到我们这么爱与尊敬的人幸福,从而乐于提供协助促进他的幸福。然而,即使他的幸福是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获得的,我们的爱也会感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情感所希望的,无非只是要看到他幸福,不会去计较是谁促成他的幸福。但是,这样是不会让感激之情觉得满足的。如果我们欠他许多恩情的人,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得到幸福,那么,我们的爱虽然会感到高兴,我们的感激却不会觉得满足。直到我们已经报答了他的恩情,直到我们亲自使力协助促进了他的幸福,我们才不会感觉到他的恩情加在我们身上的沉重负担。

同样的,平常志趣不合所衍生出来的憎恶与反感,时常会导致我们以怀有恶意的快感,看着在举止与品行上让我们觉得痛苦的人遭逢不幸。但是,虽然憎恶与反感使我们麻木不仁,使我们失去同情感,有时候甚至使我们以别人的苦恼为乐,不过,如果没有怨恨牵涉在其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朋友并未受到什么了不起的切身挑衅,则光是对某人感到憎恶与反感,应当不至于使我们希望亲自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即使我们不担心在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后我们自己会遭到什么惩罚,我们也宁愿他的不幸是其他的力量所导致的。对一个心中充满强烈的憎恶感的人来说,听到他所厌恶的人死于意外事故,也许会让他心情舒畅。但是,如果他还有一丁点儿正义感(虽然强烈的憎恶感对美德非常不利,不过,这一丁点儿正义感,他或许还是有的),当他发现他本人是这个不幸的原因,即使不是蓄意的,那么,他的心情非但舒畅不起来,反而会极端难过。如果他是蓄意的话,则一想到这回事,就会更加使自己震惊到无法衡量。他甚至会恶心排斥想到这么该受诅咒的心意。如果他还能想象自己做得出这样穷凶极恶的罪行,那他也一定会开始觉得自己的面目如同让他反感作呕的那个人一样的可憎。但是,如果牵涉到怨恨,那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曾经严重伤害过我们的人,例如,曾经谋杀过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事后不久死于某种热病,或甚至因其他某项罪行而被送上绞刑台处死,虽然这也许会很快减轻我们的憎恶感,但一定不会完全满足我们的怨恨。怨恨一定会促使我们不仅希望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且也希望他应该由我们亲手惩处,以抵偿他对我们的伤害。我们的怨恨绝不会完全感到满足,除非冒犯我们的人不仅自己反过来感到悲痛,而且这悲痛也是他冒犯了我们的那个罪过该得的报应。他必须为他的这项行为感到后悔与难过,以便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不敢犯下同样的罪行。从这种情感自然地追求满足,自会产生惩罚的所有政治目的,包括矫正罪犯,以及震慑民众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