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

第一节 这两种美德的比较

出自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产生善果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奖赏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感激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感激。

出自不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造成伤害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惩罚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怨恨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怨恨。

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仅仅有欠仁慈,不致受罚,因为仅仅有欠仁慈,不至于实际做出绝对的坏事。它也许会使人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而因这缘故,它也许活该引来反感与不快;然而,它不可能挑起什么人们可以赞许的怨恨。一个在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恩人也需要他的协助时,却没有报答恩人的人,无疑犯了可恶至极的忘恩负义之过。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心里都会拒绝同情他那自私的动机,而他也确实应受高度非议。但是,他毕竟没有绝对伤害到什么人,他只是没有做就合宜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好事。他是憎恶的对象,是情感与行为不合宜时自然会引起的那种激情发泄的对象;但他不是怨恨的对象,怨狠的激情,除非是实际倾向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伤害的那种行为所引起的,否则就绝不可能算是正当的。所以,他的忘恩负义不会受到惩罚。强迫他做就感激的观点而言他该做的,或强迫他做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许他去做的,如果可能这么强迫的话,那就比他忽略了做他该做的事,更加不适当。他的恩人将会使自己名誉扫地,如果他企图以暴力强制他表示感激,而任何第三者,如果不是其中任何一方的上级长官,也不适宜干涉他们之间的恩怨。但是,在所有仁慈的责任中,也许以感激向我们推荐的那些,最接近所谓完全纯粹的义务。友谊、慷慨或慈善,驱使我们做的那些普受赞许的好事,和感激所推荐的责任相比,更是自由随意,也更无法强求。我们谈论感激的义务,但不谈慈善的义务或慷慨的义务,甚至当友谊只是纯粹的互敬,并未因感激某些恩惠而变得更强固与更复杂时,我们也不会谈论友谊的义务。

怨恨,似乎是自然女神赋予我们当防御用,而且也只要我们当防御用的工具。它维护正义,保障无辜。它驱使我们击退伤害我们的企图,并且报复我们所蒙受的伤害,好让冒犯者后悔他的不义,同时也让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不敢违犯同样的罪行。所以,它必须保留给这些用途使用,而旁观者也绝不可能同意它被用在其他用途。仅仅欠缺仁慈的美德,虽然也许会使我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却不会做出,也不会企图做出任何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自卫的伤害。

然而,有另外一种美德,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而是可以使用武力强求的,违反这种美德将遭到怨恨,因此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反正义就是伤害:它实际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的伤害,而且出于一些自然不会被赞许的动机。所以,它是怨恨的适当对象,也是惩罚的适当对象,因为惩罚是怨恨自然导致的结果。由于人们附和与赞许使用武力报复不义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所以他们会更加附和与赞许使用武力阻止或击退伤害,约束违犯者不得伤害他的同胞。图谋不义的人,自己对这一点了然于胸,并且觉得,他即将要伤害的那个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为了阻止他犯行,或为了惩罚他已犯下的罪行,都可极端合宜地使用武力。而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某位很有才华且富于创见的作者[8]近来才特别坚持,正义与所有其他社会的美德之间有一颇值得注意的区别,亦即,我们觉得自己有严格的义务根据正义的要求行事,而相对的,友谊、慈善或慷慨对我们的要求则不是那么严格;是否实践最后提到的这些美德,在某一程度内,似乎可任由我们自己决定,但是,不知怎么地,我们总觉得自己好像遭到正义以某一特殊方式的束缚与捆绑那样,而不得不遵守正义的要求。换言之,我们觉得,任何人都可以极其合宜正当地,并且全人类也会赞许,使用武力强制我们遵守正义的规则,但决不会使用武力强制我们服从其他美德的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