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国有化浪潮(第5/8页)

毛泽东在看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华北局和刘少奇的批语后,对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说:“我不能支持你们,我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576

峰回路转,被批了好几个月的山西省委获得了中国numberone的支持,同时又一次改变了中国五亿农民的命运。

一切从“把互助组提高一步”开始。

1951年9月9日,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这个总共十三条的决议草案,中心思想可以归结为三条:

第一条:“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应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启发他们由个体经济逐步地过渡到集体经济的道路”。

第二条: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有三种主要的形式,第一种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是最初级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第二种是常年的互助组,这是比第一种形式较高的形式;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种形式”,“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

第三条: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右倾的“消极的态度”,“放任自流”;一种是左倾的“急躁的态度”,“强迫命令”。政府要做好“典型示范”,采取各种办法“援助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并“加强党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经常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群众的觉悟”。

实质上就一条,“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为落实好这一《决议(草案)》,毛泽东还专门写个了通知:“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577

于是,一场全国范围的创办互助组的运动于1952年正式启动。政务院(即国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要求,“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578

1952年,为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中国共产党做了两个件:第一件,带了一帮农业劳动模范到苏联参观了三个多月,让他们亲身感受了一下集体农庄的好处,并在11月——中苏友好月对苏联集体化农业的好处作了广泛的宣传579;第二件,整党,进行共产党员标准教育,提高党员觉悟,贯彻党在农村中的政策,处理“消极分子”与“落后分子”。

一扶一批,一抑一扬,形势非常明朗,所有领导干部都知道应该怎么做。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正式决议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于1951年12月所发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应即作为正式决议执行。至此,农业互助合作化在全国进入了全面实行阶段。

建立在土地私有基础之上的互助合作无疑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也使农民收入大幅提高,但是1953年密切联系的两件事开始动摇毛泽东对土地私有化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