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参谋人事管理

(一)员额

先进国家的参谋人员,由于资格限制甚严,地位也极为崇高,因此无论机关、部队,参谋人员的设置均有一定的标准,和全盘人事也有完整的计划。清末以来设置参谋,既缺乏确实的统计,也没有全盘的计划,无论机关、部队,任意设置参谋,员额也无限制,[42]加以抗战爆发后,部队扩张迅速,员额更是急剧增加。据1940年底的资料显示,各部队及军事机关的额设参谋人员约6 200余员,[43]但是经军令部核备的实有参谋人员,仅有4 674员,相差之数达四分之一(见表4-4)。

表4-4 全国各级参谋编制员额与实有员额比较图(1940)

* 系指1940年11月30日以前业经呈报有案者。

资料来源:军令部第三厅第一处:《廿九年全国各级参谋编制员额与实有员数比较图》,档号769/309,军令部档案。

军令部有鉴于此,一方面按建军及作战上的需要,积极培育参谋人才,一方面将造就的人才,予以严格的统制,分发至各机关、部队服务,[44]不过成效十分有限。至1944年时,上校以上的参谋人员已不虞匮乏,甚至超额;中、下级参谋缺员的情况,反而日形严重(见表4-5)。

表4-5 全国各级参谋编制员额与实有员额比较图(1944)

* 系指1944年9月15日以前业经呈报有案者。

资料来源:《全国各级参谋编制员额与现有员数比较图》(毛笔原件),1944,军令部第三厅第一处:《参谋人员各种统计图》,图3,档号769/310,军令部档案。

由于参谋人才过于缺乏,军令部无法满足各部队的需要,各部队长于是自行以金钱、阶级为手段罗致,报请军令部核委。这些由部队长罗致来的参谋人员,他们的升迁、调补之权,多操于部队长之手,军令部统制困难。另一方面,参谋既为部队长所罗致,于是成为部队长私人的幕僚,多与部队长共去留、同进退,所办业务也多以部队的意旨为意旨,使得参谋业务不能上轨道。

(二)任免

1935年1月参谋本部公布的《陆海空军参谋任职规则》,对于参谋的任免,有以下的规定:

第三条:各独立单位长官于每期考绩时,应照第二条所列资格,将所属适任参谋人员密呈(咨)参谋本部核办。

第四条:参谋本部依照全国参谋职缺,分别陆、海、空军及官阶,以若干倍额选定适任各级参谋人员,造具名册呈送军事委员会备查,并于每届定期任职以前,将增删人员具报,每经若干年,则更新上项名册。

第五条:各级参谋之任职,由军令部在前条适任人员内遴选,呈军事委员会核准后,照一般任命程序办理。[45]

除了《参谋任职规则》,与参谋任免有关的法令尚有《储备参谋人才办法》,详细条文如下:

1. 各军师长及独立旅旅长,得于所属少校,上、中尉各级军官中遴选优秀作为储备参谋人员,其员额为各该部参谋处编制员额之三倍,并须就各兵科适当分配之。

2. 遴选之标准如次:(1)中央军校及各兵科学校毕业后服队职半年以上者,或其他正式军校毕业服队职三年以上,学术精良成绩优异者;(2)体格健强克耐繁劳者;(3)思虑周密堪任参谋业务者。

3. 此项人员选出后,应于原任职务许可时,轮流抽调练习参谋业务,并施以参谋教育,其教育情形,应随时呈部备核。

4. 尔后各部参谋人员出缺时,即选择此项人员成绩优异者调充。

5. 各部队应将遴选人员之姓名、年龄、级职、出身兵科及略历等项造册呈部。此后是项人员之人事调动,须随时报部备查。[46]

国军对于参谋人员任免,甚至参谋人才的储备,虽然均有详密的规定,但是也存在着以下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