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帝国初建,吕后临朝(第3/16页)

三、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一律免为庶人。战争期间因饥饿而卖身为奴者,不在少数。仅汉王二年关中地区大饥馑,就留下了一批因饥饿而卖身为奴的人。刘邦深知关中百姓为战胜楚军所付出的代价和做出的贡献太大了,因而他决心通过颁发诏书来解除这批关中子弟的不幸;同时,又增加了一批编户齐民,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增加税收,提供徭役,可谓一举而两得。

四、汉军官兵在大赦令律颁布后,一律赐爵为大夫。其实施细则是:大赦令下达后,汉军官兵凡无罪、无爵或有爵而不满大夫的,一律赐爵为大夫。在秦汉爵制中,大夫是第五等爵位。即凡汉军复员官兵除获罪者外,至少是获得第五等爵位。

五、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复员官兵,一律在原来爵位的基础上再增赐爵位一级。这显然是在凡复员官兵一律赐予大夫爵位法令基础上,追加的一条相应法令,使原享有大夫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与原大夫爵位以下者一同享受恩赐。

六、凡具有七大夫爵位(第七等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皆可享受食邑。而秦制只有列侯(二十等爵位中最高的等级即第二十级)才可享有食邑。

七、凡享有七大夫以下爵位的复员官兵,免除其个人及全家所应服的徭役。

八、以七大夫(第七等爵位)、公乘(第八等爵位)为高爵,地方政府立即优先满足他们对田宅的要求,不得拖延不办。诏书中的“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表明,跟随刘邦转战南北的复员官兵,大多获得了高爵。

九、申“有功劳行田宅”的按军功授爵并赋予相应特权的法令,对地方上的郡守、郡尉、县令、县尉以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令提出训斥,指出未从军的小吏都按爵位获得了如数的田宅,而有军功者尚未得以落实田宅,这是“背公立私”,责任在于“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同时还敦促地方官员,今后要“善遇高爵,称吾意”。

十、自本诏令下达后,要进行察问。凡不认真执行此诏令的地方长官,要从重论处,即所谓“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五月诏书以上的十条要点,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令流民回乡生产,免除因饥饿而卖身的奴婢身份,这对扩大自耕农户的数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税收和服役人数、安定社会秩序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承认原秦王朝赐予的爵位在汉帝国享有同等的地位和特权,这对稳定刚刚建立起来的汉政权来说,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采取这些措施稳定政局的同时,刘邦也在着手建立汉朝自己的政治制度。首先沿袭秦朝的制度,在中央设置三公九卿,即在皇帝之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分别是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这九个部门的长官。

地方行政机构方面,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代,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同时刘邦还建立了比秦朝更为完备的武装力量。在中央设立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在地方,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分别设材官(步兵)和骑士(骑兵),这些预备队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员,都由郡国征调来的“正卒”充任。

由于人们对秦朝严刑酷法的深恶痛疾,刘邦在法律方面做了大的修改。刘邦入关之初,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措施。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