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自由民与体制之改革

巴拉丁与奎利纳尔诸城之混合

任何民族的历史——尤其是意大利的——都是一种大规模的Synoi kismos(混合)。就以我们的知识所及,罗马在最早的形式中已是三合一的,而类似的合并一直在进行,直至罗马的精神活力完全熄灭为止。罗慕奈斯、梯提埃斯与卢凯列斯人的原始混合过程已不为吾人所知,所知者仅混合之事实而已;此外,此类合并最早者即“丘自由民”的融入巴拉丁罗马人。两种人在混合之际,其社团组织,本质上可能相似,而在解决结合的问题方面,他们有两种情况可以选择:其一是保留双重的构成要素,另一是消除一组,而将另一组扩充至结合后的全体社团。在圣殿与教士制度上,他们采取前者。自此以后,罗马社团有两个Salli(战神教士)组织和两个Luperci(牧羊神教士)组织;由于它有两种形式的战神,因此也有两种战神的教士;即是巴拉丁教士与科林(“丘”的)教士,前者常以马尔斯教士名之,后者则以奎里纳斯教士。很可能——尽管已无法证明——罗马所有的古老拉丁教士、占卜者、高僧、女灶神祭司与战神祭司,都是由巴拉丁和奎利纳尔社团的教士团混合而成。在区域划分时,除原有的三部分,巴拉丁城、苏布拉和修布巴(即埃斯奎林)之外,把奎利纳尔加上去,为第四区。在“融合”中,合并过来的社团在结合以后,至少被认作是新自由民体的一部分(三分一),因此,以某种意义言,其政治实体有继续性;但在“丘罗马人”的合并时已无此种过程,此后其他的合并也是一样。在融合以后,罗马社团仍像以前一样,分为三族,每族包括十保,而丘罗马人(不论原先自己有无分为各族)则必须插入现存的各族与各保中。这种插入法可能是有意安排,以使各族各保一方面固然接受新的自由民,另方面新旧两者又不全然合而为一;因此,各族自此以后即展示了两种阶级:梯提埃斯、罗慕奈斯与卢凯列斯人各自区分为两种,即“先”与“后”。后来我们在社团组织中到处见到成对的结构,很可能即是起源于此。三对“神圣童贞女”即是三族的代表,有其先后级之分别;四个城区中每一个都有六个爱琴小教堂,每条街上又都有一对家神。这些,都可能起于同源。这种成对的例子在军队中特别多:在合并后,三分社团的每个“半族”提供一百匹马,因此罗马自由民骑兵便增至六百,而马队长也从三个增为六个。步兵方面未闻有类似增加。但我们知道后来的步兵团,一般是两团两团征集的,由此观之,步兵团的领导人可能不像以前一样是三个,而可能是六个。在元老院的席位上则可以确定没有相应的增加:原始的典型三百名,一直维持到第七世纪。不过,我们可以假定,合并过来的社团中若干杰出的人物会被巴拉丁城元老院接受。行政官也有点类似的情况:联合的社团只有一个王,城中只有一个马队长、一个城守,此二人为国王的主要代理者。由此看来,“丘城”的仪式建制仍然保存,而加倍了的自由民体则需供应加倍了的军队;但在其他方面,奎利纳尔城之归入巴拉丁,实是次属于后者。所有其他事迹都证实此议。“小族”(minores gentes)之称显然是指后来并入原始自由民的各族;但有理由假定,这种新旧自由民的区别,最早跟梯提埃斯、罗慕奈斯与卢凯列斯人的先后级之分是同一回事,因而奎利纳尔城中的各“族”是“新”族。这种分别,当然主要是名誉上的,并非在法律上有何优先顺序;但有一件事则殊有意义,即在元老院中表决时,大族的元老总是在小族的元老之先受到询问。同样,科林区的阶级甚至比巴拉丁城的修布巴区(埃斯奎林区)还低;而奎利纳尔的战神祭司则低于巴拉丁的战神祭司;奎利纳尔的牧神祭司也低于巴拉丁的。由此看来,巴拉丁社团这次吸收奎利纳尔社团的“融合”,形成了一个中间阶级,介于最早的融合——梯提埃斯、罗慕奈斯与卢凯列斯人的融合——与后来所有的融合之间。在这个中间阶段,被合并的社团不可以在新的整体中形成独立的部族,但在各族中却可能可以形成单独的部分,其宗教仪式则不仅准以保留——在攫获阿尔巴之后,也准以保留,但仅止于此——而且提升至全社团的建制之一部分,这情况是以后未曾再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