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自由民与体制之改革(第4/4页)

凡财产保有者以及其子,从十七岁到六十,均有服役之义务,而无生身之区别;如此,即使被解放之奴隶,若成为地产之拥有者,亦须服役。外国人于罗马有地产者受何种待遇吾人无从知晓,但可能有一规定存在,即外国人必须定居于罗马者,列入留居者,也就是于战争中须服役者,始可获准在罗马拥有土地。有服役之义务者按土地之多寡分为五种“召集”。其中只有第一种召集,或说,拥有一足量“海德”[1]者,于受召时须全副武装,因此系为“召赴战役者”之主力;其他四类为地产略少者,各为正式农场之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八分之一者,此等人需服军役,但不需自备全副武装。由于那时土地系按分配,几乎半数农场均为全海德,而拥有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各不及八分之一,拥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则占八分之一。因此规定步兵之征集,按如下之比例:据有全海德者,八十员,其次三类各为二十员,拥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则出二十八员。

步兵的召集固不为政治区分所影响,骑兵则不然。现在之自由民骑兵照常保持,此外更补增两倍兵力,而增补者全部或绝大部分为非自由民。

由此,在正式自由民之外,拥有地产之依从者,日后被称为“无表决权之自由民”(cives sine suffragio),他们分担公务、缴税、服军役、进贡、服重役;但他们不再付保护金,因此,付保护金者唯有族人范围之外的留居者,他们是“非有产者”。

因此,原先本为二类构成分子——自由民与依从者——的社团,现在分为三类,各为积极、消极与被保护之角色;这种区分对罗马宪法有主宰性的影响达许多世纪之久。


[1] hide,此处采用古代英国耕地面积名,一海德约为八十到一二〇英亩不等,足以维持一家家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