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发展(第5/10页)

从立法上对中世纪和重商主义时期进行清算,并不只限于手工业行会。反对高利贷的法律本来早已是一纸空文,英国、荷兰、比利时以及北部德意志更在1854—1867年间正式废除。政府对采矿业的严格控制——包括矿山的实际开采——也逐渐开放,普鲁士便在1851—1865年间废除限制,因此任何企业家现在都有权开采他所发现的任何矿物(需获得政府许可),并且可以采取他认为合适的生产方式。同样,组建商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类似组织)现在变得更容易,同时也摆脱了官僚控制。在这方面,英国和法国领先一步,德国直到1870年后才建立公司注册制度。商业法律也被修改得适合于普遍看好的商业发展状况。

但是在某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朝着完全的贸易自由迈进。诚然,只有英国(1846年后)完全放弃保护主义,保留关税——至少在理论上——只是为了财政利益。然而,除了消除或减少国际水上航道的限制[例如多瑙河(1857年)和丹麦与瑞典之间的松德(Sound)海峡]和设立大金融区[例如1865年成立的法国、比利时、瑞士和意大利拉丁货币联盟(Latin Monetary Union)]以简化国际的货币制度之外,19世纪60年代还出现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条约”,在实质上拆除了主要工业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甚至俄国(1863年)和西班牙(1868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入了这一运动。只有美国仍然是保护主义的堡垒,因为美国工业依赖一个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并且几乎不需要进口;但即使在美国,19世纪70年代初期也有适度的改善。

我们甚至可以再做更进一步的探讨。直到那时为止,甚至最大胆、最无情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完全依赖自由市场方面也踌躇却步,尽管理论上他们应当这样做,特别是在雇主和工人的关系上。然而即使在这一敏感领域,非经济性的强制措施也取消了。在英国,《主仆法》遭到修改,建立了双方当事人皆可片面终止契约的对等关系;北英格兰矿主的“一年契约”被废除,代之以标准的契约,这种契约可由单方(工人)随时通知对方宣布解除。乍看之下这种发展颇令人惊讶,在1867—1875年间,限制工会和罢工权利的重要法令,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麻烦便遭全面废止(见第六章)。其他多数国家还是不愿把这种自由交给劳工组织,尽管拿破仑三世相当大程度地放松了对工会组织的法律禁止。但是,在先进国家中,整体形势现在倾向于像日耳曼1869年商业法规所说的那样:“那些单独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雇主与其所雇店员和徒工之间的关系,是由自由契约决定的。”只有市场能支配劳动力的买和卖,就像支配其他东西一样。

无疑,这种全面自由化刺激了私有企业发展,其中商业的自由化则助长了经济扩张。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大多数形式上的自由化是不必要的。某些国际流动自由即使在今天也是受控制的,特别是资本和劳力的流动,但在1848年则不然,那时的先进国家认为移民的自由流动是理所当然的,根本不需讨论(见第十一章)。另一方面,对于19世纪中期单纯固守“自由化将带来经济发展”信条的人来说,什么样的制度和法律变更会促进或阻挠经济增长是太过复杂的问题。在英国,大繁荣时代甚至在1846年《谷物法》废除之前已经开始。不可否认,自由化带来各式各样的积极结果。例如在废除松德海峡的关税之后(1857年),哥本哈根发展得比以往更为迅速。在此之前,松德海峡关税一直阻碍着船只进入波罗的海。但全球性的自由化运动是经济膨胀的原因、附加物,还是结果?其程度如何?这些问题还有待探讨。只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当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其他基础欠缺之时,单凭资本主义本身是无法取得多大成就的。没有比新格拉纳达共和国(Republic of New Granada,哥伦比亚)在1848—1854年间的自由化脚步更快的国家了,但是谁会说该国政治领袖向往的繁荣富强已立即或全部实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