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逼良为娼(第2/3页)

议罪银,是指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缴纳相应数额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封疆大吏犯了错误,缴纳从几百两到几万两不等的银子,以罚代法,或者被扣发一定时限的俸禄,作为惩戒,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乾隆把这个做法制度化、扩大化了,频繁地罚地方高官们银子,还允许督抚们提前缴纳一笔钱“备罚”。例如,浙江杭嘉湖道台王燧在负责西湖工程等事上,侵吞工程款,并有大量财产来源不明,总计查出有二十万两白银的不法财产,被“即行正法”。浙江巡抚王亶望负有领导责任,对王燧“唯言是听”、“不行参奏”,“自认罚银”五十万两。乾隆皇帝批示“只可如此”,对王亶望不加追究。乾隆利用地方督抚、盐运使、海关监督、织造等要职、肥缺的“过失”,通过公开的程序,或者干脆让亲信奴才“密谕”暗示,让犯错者、违法者“自行议罪”、主动缴纳议罪银,且金额越来越高。地方要员不堪重负。浙江巡抚福崧担任地方官多年,俸禄、养廉银和灰色收入丰厚,但历年来共罚银二十七万八千两,中间还连续多年被扣发养廉银,等于收入全无,只有支出。这让他如何维持体面的生活和工作,只能转嫁压力,勒索敲诈、挪用贪污,案发后被乾隆要求“自行了断”。

议罪银制度明显有法不依,加剧了清朝官吏的腐化。尹壮图等官员向乾隆指出过这项制度的弊端,认为此举让贪者有恃无恐、廉者无处容身,乾隆也认为其意见“固属不为无见”,但他在位期间就是没有废除此项制度。后人只能将此项制度也看作是皇权的自私。乾隆除了可以借此制约地方大员外,还能敛财。要知道,所有的议罪银不是缴到国库,而是进入内务府皇帝的小金库的。

府库亏空,是指官库钱粮实际情况与账面不符,甚至入不敷出、寅吃卯粮。这是清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亏空的原因很多,有官员决策失误的原因也有自然灾害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官员贪污、挪用和挥霍造成的。乾隆时期的地方官员要进贡、要接驾、要罚钱,手头紧张就挪用官银,相互之间心照不宣,前后相继。大家都抱着侥幸心理,祈祷自己任内平安无事,亏空事发在谁的任上算谁倒霉。很多人还把黑手伸向早已千疮百孔的官库,贪污侵吞。乾隆时期,每一件贪污案揭露出来后,必然牵出案犯所在衙门的巨额亏空。乾隆治理亏空的做法是“赔补”,谁造成的亏空谁拿钱补上,难以确定责任的就由相关的官员按照职位高低、在任时间长短“照股分赔”。乾隆五十一年(1786)查出浙江省亏空十三万九千两官银,令前后三任巡抚富勒辉、雅德、福崧分赔。此举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让贪官获利,要把财富物归原主。但是,亏空是历史积弊,不能让少数几个人承担责任,而且那几个人也赔不了那么多钱。怎么办?只能继续拆东墙补西墙,有的官员耗尽了做官的积蓄、祖先的遗产,变卖田地房屋,有的官员则一级级向下属衙门摊派,勒索银两,甚至敲诈贪污。不过,更多的官员干脆再次挪用公款,“赔补亏空”变成用官银赔官银,用新亏空来补上旧亏空。

乾隆本人也承认此举有可能让“廉者为贪者受罚”,但就是不取消赔补的做法,还将此举扩大化,将一些在财务上的“无着款项”也勒令相关官员赔补。比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镇压回民起义后查出“军需断难开销各款”,一共有二十七万七千两白银难以核实,勒令发生地的甘肃总督的俸禄和养廉银都扣二成,实发百分之八十,直到补足款项为止。这又是一项让地方要员不堪重负的制度。

最后,人们只知道老百姓要交苛捐杂税,却不知道乾隆时期的大小官员头上也有苛捐杂税,类似于公费摊派、强制捐款等。当时的说法叫“公捐”,乾隆强制要求官员为某事捐钱。比如乾隆下江南,官员要捐款凑份子;比如修建海塘、河工,举办庆典、征伐,官员也要捐钱。浙江省改筑大石塘工程,缺口银子二百万两,乾隆令浙江全省官员捐出一半的养廉银,分二十年捐完。福建省也照此办理,不过因为浙江海塘毕竟和福建关系不大,福建官员只要捐十年就行了。乾隆五十五年(1790),乾隆皇帝要办“八旬万寿庆典”,内外大小臣工纷纷“踊跃捐款报效”,共计捐款一百一十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七两白银。其中在任的二十六位地方督抚,人均捐款超过三万两。各级官员“自请捐廉”,但钱也不是自己出,照样用各种手法转嫁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