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的反腐组合拳

乾隆四十九年(1784)春,乾隆在巡幸江南途中,召见江西巡抚郝硕。乾隆问他江西官员谁贤谁愚,郝硕支支吾吾,让皇帝很不满意。乾隆又问到江西的具体事务,郝硕也不能给出清晰、有条理的回答。事后,乾隆传旨申饬郝硕,让他“进京候旨”,事实上革了他的职。

按说,郝硕都这样了,倒霉运也到头了。但是,乾隆皇帝却在几句问答中敏锐地察觉到郝硕不仅仅是业务不精通、工作有疏忽,很可能还有腐败问题。于是,乾隆下令两江总督萨载借机去江西密查郝硕。五月,萨载回奏郝硕果然有腐败行径,一是向下属官员勒索钱财,二是收受馈送,涉嫌受贿。郝硕随即被正式革职,并被抄没家产。很快查明,郝硕贪污、受贿八万余两白银,初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乾隆让他自尽。

事情到这一步,可以圆满收尾了。但乾隆又从郝硕的腐败,联想到了整个江西官场。他在江西继续深挖蛀虫。很快,江西布政使冯应榴、按察使吴之甫、饶九道额尔登布等人因为对巡抚郝硕的贪婪劣迹不据实参奏,或者向郝硕行贿,全部革职,发往军台效力。其中有行贿情节的江西各道府州县官员七十一人,还被勒令按照行贿银子的多少和品级的高低交纳行贿金额数倍的罚款。负责查办此案的两江总督萨载负有领导责任,革职留任,被扣罚养廉银三年。

也许是不经意间的一段对话,牵出了一个腐败大案。有人会觉得乾隆有点小题大做,但它体现了乾隆反腐的许多特点:雷厉风行、时刻留意、广泛牵连、惩罚严峻,等等。

乾隆朝的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是清代最严厉的[2]。乾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让官吏因为贪污腐败而获利,要让一切腐败者都付出惨重的代价。为此,乾隆规定贪污可以追惩,即便腐败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责任,还要其子孙清退赃款。乾隆十二年(1747),刑部上报宁海县原知县崇伦永亏空库银,但人已病故,奏请限期向其家属追赃。乾隆大笔一挥,决定将已故人犯崇伦永的儿子崇元诵监禁,代父受罪,逼其赔补其父侵贪的公款,并将此作为新条款增入大清律。

之前,清朝规定贪官清退赃款,可以减罪。乾隆认为这条规定纵容姑息贪贿犯罪,重新规定贪官即使主动吐出全部赃款,也不能减轻罪责。此外,乾隆还根据督抚贪腐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禁令,例如禁止督抚收受礼品,禁止官员让下属代为采购物资,禁止封疆大吏设立管门家人、收受门包等。乾隆希望繁密的法网,能够震慑贪腐,达到“将见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的效果。

对于腐败分子,乾隆惩办起来毫不手软。在乾隆朝,罪犯是官宦子弟,不但不能减免惩罚,还要从严从重判决,哪怕他的父兄是在位的达官显贵。比如甘肃冒赈案发生后,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陈严祖是甘肃知县,贪污三千七百两银子,两江总督高晋的儿子成德也是甘肃知县,贪污了四千三百两银子。当时,其他涉案的知县,凡是贪污在一千两以上一万两以下的,全部判处了死缓。陈严祖、成德二人初判也是斩监候。如果陈辉祖、高晋出面“运作”一下,他们的弟弟、儿子估计很快就能出狱,说不定还能重获一官半职。但是,乾隆将二人改判为“斩立决”,立即处死了,一点都没给陈辉祖、高晋面子。对犯罪的官宦子弟,乾隆从严从重判决,不单单是为了照顾朝野舆论,也表明了对高官腐败绝不手软姑息的姿态。

乾隆办起案来,从不投鼠忌器,也不讲究什么“办案范围”,不避讳矛盾。一个官员出问题了,就处理这个官员;一个班子出问题了,就撤换整个班子。乾隆二十二年(1757),朝廷查出云贵总督恒文低价向下属强买黄金,少付银两,同时有数万两银子的财产来源不明。进一步的审理查明云南全省有五十六名道、府、县各级官员牵涉其中,有些是恒文纵容家人勒索的贿赂、有些是恒文出巡州县时直接敲诈的、有些是下属官员到昆明求见时被勒索的。最后,恒文被“谕令自尽”,当在情理之中。和他“搭班子”的云南省级领导也被一锅端了:巡抚郭一裕参与强买黄金,被撤职、充军;布政使纳世通、按察使沈嘉徵知情不报,还一味迎合上司的不法行径,被革职。有主动行贿行为的剑川州知州罗以书,革职,杖责一百;临安府知府方柱等三十七名在任知府、知州、知县,在初判中被认为是遭恒文勒索,事后主动交代问题,被认定“自首”,免除处罚。但是,乾隆皇帝认为这三十七人在被勒索的时候人人隐忍,没有一个人告发,直到恒文被撤职之后他们才纷纷出来说明问题,不能算是自首,全都有罪。结果三十七人全部被“降一级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