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第3/3页)

但是,任何商品的最终全部价格仍然必须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在商品的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以及运至市场所需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余部分必然是某人的利润了。

分开来说,每一件特定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因此,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使用商品的价格,必然由这三个部分构成,并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分配给国内的不同居民。每个社会每年的劳动所得或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原本就是照这种方式分配给社会的不同成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使用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种最初来源。一切其他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种来源的其中一种。

无论是谁,只要他的收入来自他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资本运作的收入称为利润。自己的资本不用,而转借他人,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出借人给了借款人获得利润的机会,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润作为出借人的利息。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属承担资本运作风险的出借人,另一部分则当属给出借人提供获取利润机会的借款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只要借款人不是一个举新债还旧债的挥霍无度的人,那么,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使用货币所得的利润,一定是来自他某种收入源泉。全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农场主的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他的劳动,另一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对农场主而言,土地只不过是让他能获取劳动的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全部赋税以及全部来自赋税的收入,如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结底均来自这三个原始的收入来源,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中支付。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很容易区别,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应该获得地主的地租以及农场主的利润。但是,他习惯于将自己的全部所得称作利润,于是,就把地租和利润混为一谈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大部分是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常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利润,很少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来管理农场的工作。他们也常常干大量的农活,如犁田、耙地等。因此,他的所得,在支付地租之后,剩下的不仅应当包含用来偿还耕种所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而且包含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劳动者和监工应得的工资。在支付资本和收回地租以后,剩下的叫作利润。但工资显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又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产品投放市场。他的所得包括两部分:一是他作为工人的劳动工资;二是他作为老板的资本利润。但是,他把这些所得统称为利润。所以,又把工资、地租和利润混淆在一起了。

一个亲自动手耕耘自己花园的花匠,身兼三个不同的角色: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因此,他的产品应当支付地主的地租、农场主的利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他通常把他的全部收入看成他的劳动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把地租、利润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在文明国家,由于很少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单由劳动产生,所以,地租和利润在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中占据了大部分。因此,一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大于生产、制造乃至运输这些年产物所需的劳动量。假若一个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用于再次投入生产,那么,由于劳动量逐渐扩大的缘故,后一年的年产物的价值总比前一年的大。可是,无论哪个国家,每年的劳动产物都不是仅仅用来维持勤劳的人民的生活。每年都有大部分年产物被懒惰的人消费。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层中的不同分配比例,它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减少,还是年复一年保持不变,要看这些年产物在这两个阶层之间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