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3/8页)

纷争常常引起行为者采取措施诱导其他行为者改变它们的政策,当这些措施遭遇抵抗时,政策冲突就产生了。然而到目前为止,由于用于政策调整上的努力能够成功地使各种政策变得更加协调和一致,合作还是能够保证的。导致合作的政策协调并不总要牵涉到谈判或协商。林德布洛姆所谓的与“操纵性的”(manipulative)调整相对的“适应性的”(adaptive)调整是会发生的。适应性的调整是指一个国家也许会在不考虑其行动可能对另外一个国家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其他国家的偏好来改变它的政策,或者服从另一个国家,或者局部地对政策作转变,以免对它的伙伴造成消极的后果。要不然,非谈判的操纵性调整可能会出现,例如一个行为者以一种既成事实的形势来要挟对方(Lindblom, 1965,pp.33—34,以及第4章)。当然,协商和谈判的确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会伴随着其他一些行动,目的在于诱导其他行为者调整其政策以适应自己的目标。每个政府都追求自己所认为的自身利益,但是都希望谈判来给各方带来收益,虽然这种收益并不必然就是平等的。

和谐与合作之间的区别常常并不是很清晰的。然而在世界政治研究中,它们应该得到清晰的界定。和谐是非政治的,在这种情况下,沟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需要施加影响能力。相反,合作是高度政治的,不管怎样,行为模式必须要作出改变,这种改变可能通过积极性的诱因和消极性的诱因而完成。实际上,国际危机的研究,以及博弈论的实验和模拟研究,已经显示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威胁和惩罚以及承诺和奖赏的战略在获得合作性的结果上,要比那些完全依赖劝说和善良力量以达到合作的例子更加有效(Axelrod, 1981, 1984; Lebow, 1981; Snyder and Diesing, 1977)。

因此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合作只会在行为者认为它们的政策处于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没有冲突的凶兆,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合作了。

在一个自由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世界中,友好国家间存在的贸易关系的例子,可能会帮助我们说明这个关键的论点。一个只在乎评估贸易带来的总收益的幼稚研究者,也许会认为这样的贸易关系是和谐的:进口国家的消费者会从便宜的外国商品和相互加强的竞争中得益,而生产商随着其出口市场的扩大,可能持续地利用劳动分工的优势而得益。但是和谐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关于贸易议题的纷争可能会流行起来,因为各国政府不愿去减少其政策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的消极后果,而是力图在许多方面去增加这些影响的剧烈性。17世纪和20世纪的重商主义政府总是试图操纵对外贸易,再加上战争,在经济上互相打击对方,以取得生产性的资源(Wilson, 1957; Hirschman, 1945/1980)。各国政府也许都渴望获得像显赫地位之类的“政治物品”(Hirsch, 1976),因此也许对有益的合作也会持抵抗态度,如果这种合作给别人带来的收益比自己多的话。然而即使没有权力和由权力地位决定的动机的存在,以及当所有的参与方都能够从自由贸易的累积中得益时,由于政府初始独立行动的结果,纷争也会支配着和谐。

这种现象即使在某些有利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因为一些团体或者工业部门随着比较优势变化的发生,被迫承受调整的成本。各国政府对因之而来的保护需求会作出反应,通过多多少少有效的努力,去缓和那些在国内很有政治影响的集团和工业部门所面临的调整负担。然而这种单边的措施几乎总会将调整的成本施加到他国身上,这种情况下纷争就会持续地构成威胁。各国政府进行相互协商是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冲突。当国家权力为了某些特定的利益而被用来反对其他国家时,即使存在充分的潜在的共同收益,也不能形成和谐的局面。在世界政治中,和谐在趋向消失:通过实行互补的政策而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各国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