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2/8页)

本章分析两个关键词语的含义,一个是“合作”,另外一个是“国际机制”。本章将“合作”同“纷争”以及“和谐”区别开来,然后论述国际机制这个概念对我们理解合作和纷争问题的价值。将合作和国际机制概念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澄清我们想要解释的东西:规则指导的政策协调模式是怎样出现的,它们自身是怎样维持的,以及它们在世界政治中是怎样衰落的?

和谐、合作与纷争

我们必须将合作与和谐区别开来。和谐是指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行为者的政策(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人)能够自动地促进其他行为者目标的实现。关于和谐最经典的例子是古典经济学世界中所假设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自动为整体利益作出贡献。在这种理想化的、不现实的世界中,没有任何人的行动会伤害到其他人,这里不存在经济学家所说的晦涩难懂的“消极外部性”问题。在和谐盛行的地方,合作是不必要的,甚至还是有害的,如果合作意味着某些个体密谋剥削他者的话。亚当·斯密本人就是对那些反对自由贸易的行会和阴谋团体持激烈批评态度的人(Smith, 1776/1976)。因此,合作与和谐状态决不是相同的,我们不应该将两者混淆起来。

合作需要通过谈判的过程(即我们常说的政策协调)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并不是处于先在的和谐状态)变得互相一致起来。林德布洛姆把政策协调界定为:

如果在一系列决策中出现调整的现象,以使任何一种决策对他人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次数上得到避免、减少或者抵消,那么这一系列决策就处在协调之中(Lindblom, 1965, p.227)。

通过政策协调过程,当行为者将它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用更加正规的语言对此作一总结,就是:作为政策协调过程的结果,当一国政府遵从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它们自己目标的相互认识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

当我们在脑海中树立这种概念时,我们就可以像图4.1所显示的那样,对合作、和谐和纷争作出区别。首先,我们要问行为者的政策是否会自动促进其他行为者目标的获得。如果是的话,那就存在和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然而世界政治中的和谐状态是罕见的。卢梭试图解释这种现象,他说明了如果两个国家相互接触的范围很广的话,即使两个国家在它们内部事务“公意”(General Will)的指引下,也会形成冲突,因为所谓各国的“公意”,对各国来说并不都是普遍的意愿;每一个国家都会以局部的、自私的利益视角,看待相互之间的行为。即使对斯密来说,确保国家安全的努力,在次序上也压倒增进国家繁荣的措施。在为《航海条例》作辩护时,斯密宣称:“由于防御比财富更为重要,《航海条例》也许是英格兰所有商业规章中最英明的一部分。”(Smith, 1776/1976, p.487)华尔兹在总结这种观点的时候说:“在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是不存在和谐状况的。”(Waltz, 1959, p.182)

图4.1 和谐、合作与纷争

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告诉我们多少关于合作研究的可靠性知识。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问这样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不存在和谐状态的情况会怎样?行为者们(政府或非政府行为者)愿意作出努力,去将它们的政策调整到相互认可的目标上去吗?如果没有作出这些努力,那么就会出现纷争。而纷争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中各国政府视彼此的政策为达到它们目标的障碍,并认为各自对政策协调上的限制因素都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