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版前言(1)(第3/6页)

《霸权之后》的观点——合作可以在没有霸权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也意味着国际合作并不一定需要美国的参与。尽管美国没有参加,但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生效了,国际刑事法院也创立了。这说明新的全球制度可以在没有美国参与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美国与欧洲在价值观上的差异与日俱增(与其他工业化民主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样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美国参与的全球合作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诸如国家对经济的管制、福利提供、死刑、尊重国际法等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因此,新创立的没有美国参与的国际制度在规则内容上会不同于美国充分参与的情况。

主要缺失

只有食古不化或没有头脑的思想家才会在这21年历程中对一些重要问题固执原见。而且,年轻学者发现书中观点的矛盾或不妥之处,或者找出其中的缺陷,是本书引起关注的表现。这是写作本书带来的乐趣之一。我来谈一谈我所认为的《霸权之后》中已经被找出的一些缺陷。

最明显的缺陷是,《霸权之后》的理论探讨部分将国家视为一元化的个体,没有考虑国内政治及其中的主导性观念的差异。这一缺陷是我有意所为。纵观第八章和第九章中对美国霸权政策的历史叙述,对国内政治重要性的考量随处可见,但在我的理论中,国内政治却不起作用。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很简单:我不知道如何以令人信服并且简约的方式,将一个精致的国内政治理论融入我的分析。因此,《霸权之后》没有提供一个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如何发生关联的理论。学者们付出了诸多努力,来弥补这一缺失。由于很多学者都为这方面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我不想一一列举他们的名字。但应该指出的是,海伦·米尔纳将国内与国际政治联结起来的工作特别值得关注,并且很有影响力(Milner, 1997, 1998)。

《霸权之后》所遭受的最为严厉的批评,是其对制度化合作中的收益分配问题不予重视。《霸权之后》采用了后来亚历山大·温特提出的洛克式无政府文化,在这一文化中,行为体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竞争对手。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敌意,也不会相互移情,它们都寻求自身的利益。在这一情境下,某种可被称作合作的“效率收益”(efficiency gains)的好处,是我的观点所强调的。我承认世界政治中的分配问题很重要,但我没有强调这些问题,我的理论也没有解释协议收益如何分配(Krasner, 1991)。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发生了一场关于国际合作中的分配性问题的激烈辩论(Grieco, 1988; Keohane, 1993)。在我看来,辩论的结果是,双方承认对分配性问题的重视程度应该比我所给予的更高,但这一问题可以在标准的效用和讨价还价框架下理解(Powell, 1993, p.228; Powell, 1999, p.76)。在某些条件下,分配性问题会对合作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在真实世界中,这一问题并没有使这些条件下的合作变得不可能。

无疑,分配性问题比《霸权之后》中所认识到的更加复杂。我对世界政治中的协议必须自我实施的强调是正确的。因此,只要行为体的协议收益等于逆转点(reversion point)收益——行为体在没有协议情况下的所得,它们就会遵守这些协议。国家或国家集团可以通过国际协议来改变现状,从而减少逆转点对其他国家的价值。我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事实的含义。在这一情况下,后一类国家会面临一种令人不快的选择,要么接受差于先前状态的协议,要么在同样差于先前状态的条件下不作出承诺(Gruber, 2000)。

这一批评牵涉到我们对国际机制的伦理评价:我们应该持比我在1984年时更强烈的怀疑立场。我曾告诫说,由于国家可能被排除在机制之外,并且可能是机制直接针对的对象,所以国际机制并不必然增进福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制度非常明确地反映了大国和富国的意识形态和利益,因而远远不符合普世性的伦理标准。我曾对此进行了批判(第247页)。不过,我还是相信,相较不存在这些制度的情形而言,它们不会恶化穷国的境况。但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谈判清楚地说明了劳埃德·格鲁伯指出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协议的规定是,如果国家希望从乌拉圭回合条款中的任何一条中获益,就需要接受所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恶化穷国的境况,尤其是在谈判很复杂,穷国与其富国谈判对手相比,专业人员严重欠缺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