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第4/9页)

III.产品地租

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对这个状态中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他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他面前。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着前一种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国家。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和前一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领主庄园中进行的生产,这种剩余生产,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原来几乎是它的全部剩余部分)仍然是无偿地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所造成的非常麻烦的、根据徭役劳动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起着扰乱作用的中断(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8章第2节《工厂主和领主》),在产品地租以纯粹形式出现的地方不再发生了,或者在某些徭役劳动仍然和产品地租并存的地方,至少也压缩为一年中几次短暂的间歇。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纯粹的产品地租虽然也可以残存在已经进一步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内,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象中世纪常见的情况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只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这些直接生产者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经存在。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要涉及到的问题,因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产品地租的纯粹形式。总的说来,我们在这里不可能深入研究使不同地租形式能够结合和混杂在一起的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组合。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必须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经济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而形成几乎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总之,由于一般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象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在这里,和在以前的劳动地租形式上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强制地——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利润(如果我们不适当地预先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中由他自己占有的部分叫作利润)并不决定产品地租,倒不如说这种利润是在产品地租的背后发生的,并且以产品地租的大小为自己的自然界限。产品地租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当这个形式为一个到处进行征服的商业民族所发现、所利用时,例如英国人在印度所做的那样,情况尤其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