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第3/9页)

II. 劳动地租

如果我们考察地租的最简单的形式,即劳动地租,——在这个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那末,事情还是十分清楚的,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里,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形式就是地租,不是利润。在这里,劳动者(自给自足的农奴)在多大的程度上得到一个超过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余额,即超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我们称之为工资的余额,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是按什么比例划分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地主的徭役劳动的时间,因此,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这个余额,这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表现为利润的东西的萌芽,完全是由地租的多少决定的。在这里,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这是替各种生产条件(在这里,它们和土地是一回事,如果说它们和土地有区别,也只是就它们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而言)的“所有者”而进行的无酬剩余劳动。徭役劳动者的产品在这里必须在补偿他的生活资料之外,足够补偿他的各种劳动条件,这种情况对一切生产方式来说始终是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况并不是一切生产方式的特殊形式的结果,而是一切连续不断的和再生产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也就是任何继续进行的生产的自然条件,这种生产同时总是再生产,因而也是它本身的作用条件的再生产。并且很清楚,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参看兰盖。并见麦捷尔。】它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在这里,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剩余价值和别人的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不需要加以分析,因为这种一致性依然是以它的可以看出的明显的形式存在着,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同样,土地会提供地租的“属性”,在这里,也归结为一种明显的公开的秘密,因为那种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力,和那种迫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过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需的程度来加紧使用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也属于提供地租的本性。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这种超额耗费的占有;因为直接生产者在此以外没有支付给他任何地租。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会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一般剩余劳动的自然条件和界限。直接生产者必须1.有足够的劳动力;2.他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从而首先他所耕种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必须有足够的肥力,一句话,就是他的自然劳动生产率足以使他在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需的劳动之外,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但这种可能性本身,是同主观和客观的自然条件结合在一起的。这里面也完全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如果劳动力是微小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是贫乏的,那末,剩余劳动也是微小的,但是,这时候,一方面生产者的需要,另一方面剩余劳动剥削者的相对人数,最后,这种收效很小的、为少数从事剥削的私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借以实现的剩余产品,也都是微小的。 最后,就劳动地租来看,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直接生产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自己的状况,使自己富裕起来,并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或者,如果我们愿意预先使用资本主义的表达方法,那就是他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自己提供一个利润,即超过他自己所生产的工资的一个余额,这完全取决于剩余劳动或徭役劳动的相对量。在这里,地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的、吞并一切的、可说是合法的形式,而远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也就是说,在这里远不是超过工资和任何别的余额以上的余额;这样的一种利润,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仅它的大小,甚至它的存在,都取决于地租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强制地为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的大小。 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可是在这种关系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有些历史学家对此表示惊异。但是,很清楚,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借以建立的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但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在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取走一个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越来越有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天生的种族性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