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

I

【以下三个片断,分散在第6篇的手稿的不同地方。——弗·恩·】

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 其次,因为正如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与此相反,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所以,上述三位一体的公式可以更确切地归结为: 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这个公式中,利润,这个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剩余价值形式,就幸运地被排除了。 如果我们现在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个经济上的三位一体,我们就会发现: 第一,每年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各种所谓源泉,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 资本,土地,劳动!但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象金和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力相对立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被人格化了。不仅工人的已经转化为独立权力的产品(这种产品已成为它们的生产者的统治者和购买者),而且这种劳动的社会力量及其有关的形式,也作为生产者的产品的属性而与生产者相对立。因此在这里,关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产过程的因素之一,我们有了一个确定的、乍一看来极为神秘的社会形式。 现在,与此并列,又有土地,这个无机的自然界本身,这个完全处在原始状态中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价值是劳动,因此,剩余价值不可能是土地创造的。土地的绝对肥力所起的作用,不过是使一定量的劳动提供一定的、受土地的自然肥力所制约的产品。土地肥力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是,同量劳动和资本,也就是同一价值,体现在不等量的土地产品上;因此,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促使 “肥沃土地同较坏的土地相比所提供的利益……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李嘉图《原理》第62页) 最后,作为其中的第三个同盟者的,只是一个幽灵——劳动,这只是一个抽象,就它本身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如果我们就它在这里所表示的意思来说,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

II

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的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这样,这个公式应该包括各种收入源泉之间的联系。象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形式。

在这个公式中第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是:在资本旁边,在一个生产要素的这个属于一定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形式旁边,在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融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旁边,直接地一方面排上土地,另一方面排上劳动,即排上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而这二者在这种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 第二,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这三种收入,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工资,就是产品价值的三个部分,总之,就是价值部分,用货币来表示,就是一定的货币部分,价格部分。虽然资本—利息这个公式是资本的最无概念的公式,但终究是资本的一个公式。但土地怎么会创造一个价值,即一个社会规定的劳动量,而且恰恰又是它自己的产品中形成地租的那个特殊价值部分呢?在生产一种使用价值、一种物质产品例如小麦时,土地是起着生产因素的作用的。但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