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话能够走向真理共识吗?(第2/4页)

在组织者不厌其烦地说了三次“我们开会吧”之后,第一次投票正式开始。之前,人们并没有对案件本身做沟通和交流,每个人只是从自己的立场、观点、所了解的信息对案件作出各自的判断——一切情况都像极了我们今天最为流行和熟知的民主形式:以投票为中心,单向度地表达个人意志和倾向。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11:1,十一个人认定有罪,一个人认为无罪。这时全体一致通过的机制发挥作用了,陪审团无法作出任何决定。于是,当那个唯一的异议者——由亨利•方达扮演的侦探“不合时宜”地提议说:“让我们谈谈吧”、“让我们说说各自的观点吧”,对话与沟通——这个审议民主的要件便开始发挥作用了。不过要小心,这里似乎并不存在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想的言谈环境”,因为虽然在法理上所有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在这个“典型的言谈环境”里对话者的社会身份、地位背景却是随时彰显无法回避的因素,而所谓“理性”对话则难得一见。

我们发现,在亨利•方达的一再坚持下,主张有罪方最先发生立场动摇的陪审员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他们都来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陪审团这个特殊的情境下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心理机制展现出极为有趣的图景。一方面,因为弱势所以更容易受到其他意见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发现最后仍然坚持己见的三个陪审员或者是性格上最强势或者是社会地位最强势的三个人;另一方面,因为弱势就愈发有凸现自我的心理需要,就更加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因此也就更倾向于表达异议。这两种看似冲突的因素叠合在一起,在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得出最后结果以及具体投票结果为11:1的情境下面,便产生了一个奇异的场景:那些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陪审员更倾向于少数方(也即亨利•方达)而非多数方。

有人会立刻反驳道:弱势之人不是更倾向于附和大多数吗?的确,弱势的人通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附和大多数,但这与弱势的人更容易受其他意见的影响,二者并不矛盾,此其一;其二,老者也好,清洁工也罢,在日常生活状态中他们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突如其来的一个机会,使得他们可以与其他人平等相处,共同拥有分量一样的一人一票,这令他们屡受冒犯和挑衅的自尊感找到一个最佳的突破口,异议的表达就显得愈发弥足珍贵。尤其当他们通过自己“艰苦”的思索,贡献出某一属于自己的独特观察就更是如此。(比如老者“骄傲”地指出那位年迈的目击证人一定不可能亲眼目睹了嫌疑犯;清洁工则用他贫民窟的生活背景告诉大家,少年如果犯案,持刀的姿势一定与死者胸口的伤痕不一致。)

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当陪审员从主张有罪到主张无罪转变时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如果再次改变立场则是不可接受的。这里涉及自我认同的问题:你究竟是不是一个反复无常的骑墙小人?我们看到,在片子里,除了那个习惯见风使舵的销售员(这个习惯对于销售员来说是一个优良的职业品格,可惜在这里并不适用),其他人在改变一次立场后就此坚定不移,可是他们真的就坚信不移了吗?其实未必。而且,那位销售员在遭到“两面派”的指责,神色黯然地再次接受无罪认定的结果后,他就已经无路可退,再也不能回到有罪认定的结论上了。

在交谈与论辩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

第一是亨利•方达的个人魅力,这是一个极其出色的政治煽动者(political demagogue),他几乎主导了整场讨论,而且善于在论辩中及时占据道德高地,比如对少年嫌疑犯“贫民窟”背景的强调,指斥论辩对手缺乏同情心和仁慈心等等。这对于参与讨论的其他一些拥有类似背景的,或者恻隐之心较强的人显然有某种催眠作用。与之相反,对立方最强势的家伙恰恰是一个性格暴躁、思路混乱的自大狂,当他以一种气急败坏的方式与方达辩论的时候,其输赢高下已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支持有罪认定的多数陪审员之所以放弃原有观点,与此人的负面形象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