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二十八(第3/4页)

这些戒律共有五条。

第一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二十一节至第二十六节)是人不仅不可杀人,而且不可对弟兄动怒,不可将别人看得分文不值,称别人为“拉加”(2)。如果与人发生争吵,就应在向上帝献礼以前,即向上帝祷告以前,同他和好。

第二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二十七节至第三十二节)是人不仅不可奸淫,而且不可贪恋女色,一旦同一个女人结为夫妻,就应忠贞不渝。

第三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三节至第三十七节)是人不应在许诺做某事时起誓。

第四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三十八节至第四十二节)是人不仅不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且当有人打你右脸时,应当把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应当宽恕别人对你的欺负,要逆来顺受。无论别人向你提出什么要求,都不应加以拒绝。

第五条戒律(《马太福音》第五章第四十三节至第四十八节)是人不仅不可恨仇敌,打仇敌,而且要爱仇敌,帮助仇敌,为仇敌效力。

涅赫柳多夫凝视着油灯的火光直发愣。他想起生活中的种种丑行,又设想如果人们能够从这些戒律中受到教益,这种生活将会变得怎样,于是他的内心充满了很久未曾有过的喜悦,仿佛历尽了长期的劳累和痛苦之后突然找到了宁静和自由。

他一夜未睡,就像许许多多读福音书的人一样,读着读着,终于悟出了以前反复读过却未能发现的这些字句的真正含义。他像海绵吸水一样,贪婪地吸取书中揭示出来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令人欣喜的道理。他觉得他读到的一切都似曾相识,似乎把他早已知道却没有充分领悟和相信的道理加以证实。现在他领悟了,相信了。

然而,他不仅领悟和相信人们执行这些戒律就能得到至高无上的幸福,他还领悟和相信,只要人人执行这些戒律,就无须再做别的事情。人类生活的唯一合理的意义就在于此。任何背离戒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立刻会受到惩罚。这是从全部教义里总结出来的道理,关于葡萄园的比喻(3)把这个道理说得更加清楚,更加有说服力。一些园户原来是被派到葡萄园去为园主干活的,却把葡萄园当作他们的私产,仿佛园里的一切都是为他们置办的,他们的活儿就是在这园里寻欢作乐,于是他们忘记了园主,杀害凡是向他们提到园主、提到他们对园主应尽义务的人。

“我们的所作所为也是这样,”涅赫柳多夫想,“我们向来抱有一种荒谬的信念,认为我们自己就是生活的主人,人活在世界上就是为了享乐。这显然是荒谬的。要知道,既然我们被打发到世界上来,那是出于某一个人的意志,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可是我们却断定,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享乐,显然,我们不会有好结果的,就像不执行园主意志的园户一样。主人的意志都体现在这些戒律里。只要人们执行这些戒律,人间就会建立起天堂,人们就会得到至高无上的幸福。”

“你们要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都要加给你们了(4)。可是,我们却先要求这些东西,而且显然没有求到手。

“那么,这就是我的终身事业,做完一件,再做一件。”

从这天晚上起,涅赫柳多夫开始了一种全新的生活。不仅因为他步入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而且因为他从此以后遭遇的一切,对他来说都具有一种与过去截然不同的意义。至于他生活的新旅程将会怎么结束,那只有等到将来才会知道。

【注释】

(1)见《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5章。

(2)意即“废物”。

(3)《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21章第33节至第41节:“〔耶稣说:〕你们再听一个比喻。有个家主,栽了一个葡萄园,周围圈上篱笆,里面挖了一个压酒池,盖了一座楼,租给园户,就往外国去了。收果子的时候近了,就打发仆人,到园户那里去收果子。园户拿住仆人,打了一个,杀了一个,用石头打死一个。主人又打发别的仆人去,比以前更多;园户还是照样待他们。后来打发他的儿子到他们那里去,意思说,他们必尊敬我的儿子。不料,园户看见他儿子,就彼此说,这是承受产业的。来吧,我们杀他,占他的产业。他们就拿住他,推出葡萄园外,杀了。园主来的时候,要怎样处治这些园户呢?他们说,要下毒手除灭那些恶人,将葡萄园另租给那按着时候交果子的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