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概念和定义(第3/10页)

说理从定义开始

古典修辞学争议点理论(stasis theory)中有四个争议点:事实(coniectura)、定义(definitiva)、品质(generalis or qualitas)、程序(translatio),前两个都与定义有关,这是因为说理中要说服听众接受的“事实”,如果有争议,关乎的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由理解和解释所确定的“事实”。这样的“事实”其实是一个包含着定义的“看法”,它的“事实主张”(categorical claim)是事物的类属和属性的名称,或者是“名称即实质”意义上的那种实质,但并非客观实质。“事实主张”包含的定义往往是以命题陈述或其他类似形式出现的,用来修饰、说明、确定主语的性质或类属。例如,滑轮是一项体育运动,涂鸦是一种艺术,红歌像莎士比亚作品。

说明、确定事物的性质,为它做某种定性,这是说理最基本的功能。说理的其他功能,如确定因果关系、判断价值或品质、倡议行动等都会涉及如何确定讨论对象的性质,如何对基本观念有所定义的问题。清晰的概念对于任何一种理性、逻辑的说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说理都是从定义开始的,尽管未必都以定义为争议点。

以事实或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有所区别,也有所关联。以事实为争议点的说理提出的是“事实主张”,它要说明的是某某事物“是什么”,如果那个“是什么”的“什么”本身并不清楚,本身就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对那个“什么”进行说明和定义,于是也就成为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它提出的是“定义主张”(definitional claim),这在下面还要谈到。

在“事实主张”中,确定一个事物的性质或本质,给它一个名称,所用的字词并不总是客观中立的,而是往往带有感情或倾向性的色彩,产生能够影响听众倾向的修辞效果,因此本身就可能引发争论。例如,1957年知识分子向党提意见,是“善意建言”还是“猖狂进攻”,不速之客的电子邮件是“商业广告”(合法的自由言论)还是“垃圾邮件”(应予禁止的“骚扰”),在有女性的饭桌上讲“荤段子”是“说笑话”还是“性骚扰”,这里面的区别很大,因此很可能成为说理的争议点。

“事实主张”给事物一个名称,是对它作一个解释性的陈述,发表一种看法,用以主张某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如“中国不存在人权问题”,“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或者主张某事物具有何种属性(“中国是民主国家”)。在“事实主张”中,名称只是一个被说成是事实的“事实”,与可以客观确认的事实是不同的。例如,“秃鹰在动物保护的名单中”,这是可以确认的(只要查考一下名单就可以了),但“秃鹰是濒临绝种的动物”,这便是一个“事实主张”,而不是事实,因为可能有人认为秃鹰还没有到濒临绝种的地步。

支持“事实主张”最常用、最有效的办法是举例,例如,说美国是一个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就会举出它种种违反人权的例子,如“发动战争造成人道主义灾难”、“在驱逐‘占领华尔街’的人群时,阻止媒体接近现场,还封锁了空中领域以防止媒体用直升机航拍。不仅如此,警方还对记者使用胡椒喷雾,逮捕了国家公共广播电台、《纽约时报》等多家媒体的约200名记者,肆意践踏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然而,不管用多少例证,“事实主张”都可能引起反驳,例如,斯大林统治下有无数家破人亡的例子,但是,对于“斯大林是极权独裁者”这样一个事实主张,仍然还是会有人提出异议来反驳。反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否认事例的准确性(例如,指责受害者在夸大其词,或者说受害者人数统计不准确),第二是举出相反的例子(斯大林时期人民生活幸福、国家富强、国际地位崇高等等,或者主张对斯大林的评价应该三七开),第三是对事实名称的定义提出怀疑(例如,对什么是“极权”、什么是“独裁”作“符合苏联国情”的反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