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各种关于赞许之原理的学说(第2/8页)

另外,当那些作者从自爱推论我们所以关切社会的安宁与幸福,以及我们为了社会的缘故而尊敬美德时,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赞美小加图的美德,并且厌恶卡特林纳的恶行时[70],我们的这些情感是受到我们顾及前者可能带给我们什么好处而后者则可能给我们造成什么损害的影响。根据那些哲学家的观点,我们之所以尊敬有美德的人,而谴责败德乱纪的人,并非因为我们认为社会的繁荣或混乱,在那久远的年代与国家,对我们自己今日的幸福或不幸有什么影响。他们从未认为,我们的情感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实际上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他们只是认为,如果我们生活在那久远的年代与国家,我们的情感将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可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或者说,如果我们在我们自己所处的时代遇上了同种性格的人,我们的情感也将会因为我们推想那两种人可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利益或损害而受到影响。总而言之,那些作者一直在摸索探求的,但一直未能清楚表明的概念,就是我们对于那些因为这两种相反的性格而受益或受害的人心中的感激或怨恨,所感到的那种间接的同情:当他们说,我们的赞美或愤慨所以被唤起,并不是因为我们想起我们曾经获得了什么利益或蒙受了什么损害,而是因为我们顾及或想到,如果我们在社会上和那两种人共事,我们很可能会获得某些利益或蒙受某些损害时,他们依稀指向的,就是那种间接的同情。

然而,同情,不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能被看成是一种自私的性情。没错,也许有人会认为,当我同情你的悲伤或你的愤怒时,我的情感是基于自爱,因为这样的情感源自我使我自己深切领悟你的处境,源自我设想我自己处在你的位置,并且由此怀想我在类似的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感觉。但是,虽然同情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源自我和主要当事人的处境有一虚拟的转换,然而,这个虚拟的处境转换却不应被认为是发生在我还是我自己的那个身份与角色上,而应被认为发生在我换成是我所同情的那个人的身份与角色上。当我因为你失去了独子而对你表示哀悼时,为了和你同感悲伤,我心里边想的,不是我,一个具有如此这般的角色与身份的人,如果有一个儿子,而且如果那个儿子不幸死了,我会尝到什么痛苦;而是如果我真的是你,如果我不仅和你交换处境,而且也换成是你那样的身份与角色,我会尝到什么痛苦。因此,我的悲伤完全是因为你的缘故,一点儿也不是因为我自己的缘故。因此,它一点儿也不自私。我的同情,甚至不是源自我想到了任何曾经临到我自己的头上,或与我在自己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有关的事情,而是完全专注在与你有关的事情上,这样的情感怎能被当成是一种自私的热情?一个男人可以同情一个分娩中的女人,和她同感痛苦,虽然他不可能想象他自己会在他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蒙受她的那种痛苦。整个企图从自爱推演出一切道德情感,而且向来是这么的出名,不过,就我所知,却从未被说明得很清楚完整的人性理论,在我看来,似乎是源自于没搞清楚同情的概念。

第二节 论主张赞许之原理本于理性的学说

众所周知,霍布斯先生认为,人类原始的状态是一种战争的状态;而且在公民政府建立之前,人类之间不可能有安全或和平的社会。因此,据他所言,要保全社会,就必须拥护公民政府,而摧毁公民政府就等于是终结社会。但是,公民政府的存在有赖大家服从最高的民政长官,一旦他失去了他的权威,整个政府便完蛋了。因此,正如自保的理由教人们赞美任何有助于增进社会安宁的行为,并且谴责任何可能伤害社会的行为那样,如果人们的想法与言行一致的话,同样的道理也该教人们在所有场合赞美服从民政长官,并且谴责所有不服从与造反的行为。什么是值得赞美的与应予谴责的,和什么叫做服从与不服从,应该是同一回事。因此,民政长官所制定的法律,应该被视为判断是非对错以及公正与否的唯一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