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论社会习惯与时尚对道德情感的影响(第5/6页)

然而,社会习惯与时尚,对人类道德情感的所有这些影响,和它们在其他一些场合所产生的影响相比,实在微不足道;而且那些因素,并不是在一般的品行风格方面,而是在一些特殊的习俗方面,使我们的道德判断产生最严重的颠倒错乱。

社会习惯教我们赞许的那些,由职业与身份地位的不同的人具有的,不同的举止态度,和真正重要的事情没有关系。无论是老年人或年轻人,无论是牧师或军官,我们都同样期待他们诚实公正;我们只在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情上,指望他们有不同的性格特征。而且关于这些不是很重要的事情,常常也有某个未被注意的情况,如果它受到注意的话,将可以向我们证明,社会习惯教我们归附给每一种职业的性格,当中含有与社会习惯无关的合宜成分。所以,假使是这样,我们便不能抱怨人类自然的情感受到严重的扭曲颠倒。虽然不同民族的习俗,在他们各自认为值得尊敬的性格中,对同一种人品性质,要求具备的程度不同,然而,甚至这里所牵涉的,最坏也只不过是,某一美德的责任有时候会被过度引申,以致会稍微侵犯到其他某一美德的管辖范围。波兰人那种殷勤好客的乡野风俗,也许对节俭持家的美德稍微有点侵犯,而荷兰人所尊敬的节俭,也许对慷慨好客的美德稍微有点侵犯。野蛮人被要求具备的那种刚毅,减少了他们性格中的仁慈,而在文明民族中必备的那种敏锐的感受能力,也许有时候会消减性格中的刚毅坚定。大体而言,不论是哪一个民族,在其中生根的那种行事作风,通常大致可以说,就是最适合其民族处境的品行风格。对于一个野蛮人来说,最适合他的处境的性格,是刚毅坚定,而对于一个要在很文明的社会里生活的人来说,最适合他的处境的性格,则是感受细腻。所以,甚至在这里,我们也不能抱怨人类的道德情感受到严重的扭曲颠倒。

所以,在所有背离自然合宜的标准,而仍获得社会习惯认可的事项中,最严重的那些,并非有关行为或举止的一般风格。在某些特殊习俗上,社会习惯的影响,时常对善良的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并且往往能够使一些特殊举措变成合法无罪,尽管那些举措冲垮了最简单明了的是非对错原则。

例如,有什么行为会比伤害一个婴儿更为残忍野蛮?他的无力自助,他的纯洁无害,他的天真可爱,甚至会引起敌人的怜悯,如果连婴幼儿也不放过,则被认为是一个愤怒与残忍的征服者最狂暴凶残的行为。然则对一个甚至连狂暴的敌人都不敢去冒犯的婴儿,也下得了手伤害的父亲或母亲,我们该认为他或她必定是一副什么样的心肠呢?然而,把婴儿拿到野外遗弃,亦即,谋害新生的婴儿,却是一项在几乎所有古代的希腊城邦,甚至包括文明优雅的雅典,都被允许的习俗。每当父母的处境不方便抚养小孩时,遗弃小孩,任它饿死,或让野兽果腹,不被认为是一种罪过,没有人会给予谴责。这项习俗可能起源于最野蛮的野蛮时期。在那最早期的社会,人们的想法起初被塑造成对该项习俗不以为怪,而连绵不断、始终不变的社会习惯,则在后来使他们感觉不到它的罪大恶极。我们现在看到这项习俗仍然盛行于所有野蛮民族;在那种最粗野最幼稚的社会状态中,它无疑比在其他任何社会状态中较可以原谅。一个野蛮人的处境,常常是这样的极端穷困,以至于他自己经常陷入极端饥饿的困境,他往往会死于完全匮乏,他常常无法同时维持他自己和他的孩子的生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抛弃他的小孩,我们应该不会感到讶异。一个在逃避无法抵抗的敌人追击的人,如果扔下他的幼儿,因为他拖累他的逃亡,的确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如果企图守护他,他将只能期待得到和他死在一起的安慰。所以,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如果允许为人父母者独自判断他自己是否有能力养育他的孩子,那也不该使我们太过讶异。然而,在古希腊时代的后期,同一杀婴的习俗,却是基于一些非紧急的利益或方便的见解而被容许的,但是,那些见解绝不可能是辩解杀婴的好理由。从未间断的社会习惯,到了这个时候,已经如此彻底认可这个习俗,以至不仅含糊笼统的处世格言容忍这个野蛮的特权,甚至一些应该比较合理、比较正确的哲学理论,由于被根深蒂固的社会习惯导入歧途,乃至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非但没有谴责杀婴的习俗,反而提出许多牵强附会的所谓公共效益的理由,支持这个令人毛骨悚然的陋习。亚里士多德谈到它的时候,是把它当作地方民政长官在许多场合应予鼓励的行为。慈悲的柏拉图也持同样的看法,尽管他的所有著作似乎全都洋溢着对人类的爱,然而,我们却没看到他在什么地方明白谴责此一习俗。如果对于一个如此可怕的违背人道的恶习,社会习惯都能给予认可,那我们便大可相信,几乎不会有什么特别粗暴的陋习是它无法认可的了。我们听到人们每天说,这样的一件事几乎人人都在做,而他们似乎认为,这个事实足以辩解任何本质上最不正当也最不合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