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治与战争的关系

政治目的对战争目标的影响

对待别国的事情就像对待自己国家的事情那般认真,是永远不可能出现的事情。其他国家出现变故,它最多会派出一支规模不大的援军。倘若这支部队遭遇失败,那么它也就认为自己尽到了义务,随后便寻找一切机会从泥淖中脱身。

这在欧洲司空见惯,因为欧洲向来有一种传统,即加入攻守同盟的国家要承担相互支援的义务。可是,这不过是表面现象罢了,它不意味着攻守同盟中的国家必然会同仇敌忾,利害一致。事实上,这种约定并不是建立在衡量战争对象是谁及其使用的力量有多少的基础之上,只不过它们事先约定好,一旦有变故,要派出一定数量的军队作为支援。

在履行和约时,同盟国并没有这样的想法:自己已经和敌人到了非以宣战开始、以缔结和约为告终的真正的战争中。此外,就算这种约定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常明了的,它在运用时往往是多变的。

如果说,同盟国能将按照约定的、一定数量的援军的指挥权彻底交给身处作战中的盟友,让它根据自身的意图来运用军队,让它将该援军当成是雇佣军,那么,事情就有了相互联系,战争理论便有了用武之地。

不过,这些都是假设。事实上,大多数援军都有自己的统帅,而统帅往往只按照本国政府的意志行事。遗憾的是,本国政府给统帅所制定的战争目标往往和政府的犹豫不决的意图相吻合。

所以,甚至在两个国家和另外一个国家进行战争时,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这两个国家在对敌方面完全保持一致,相反,它们通常会以做生意的方式来行事,即每个国家根据其所冒的风险和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投资——投入一定数量的军队作为股金,并且对外声明,在这次交易中,他们只愿意投资这些股金而不愿意再承担其他任何损失。

这种情况不但存在于一个国家为了一些对它没有任何重大关系的事情去援助另一个国家的情况之下,也存在于两个国家有重大的共同利益的情况之中。同盟国往往只是按照约定,派出少量援兵,而将本国其余的军事力量保存起来,另作他用(根据政治意图而使用)。

在现实中,上述这种同盟国成员对待战争的态度随处可见,只不过到了现代,在极端的危险迫使某些国家走上战争的道路时,在无限制的暴力逼迫某些国家走上这条道路时,它们才最终采取积极应战的态度。

实际上,这种态度带有不彻底性是很不正常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战争与和平是两个无法区分阶段的概念。然而,它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于理性所不齿的、纯粹的外交习惯,另一方面则是人类本身固有的弱点与局限性。

最后,在一个国家独自对其他国家进行的战争中,战争的政治原因对于战争的进行有着极为强烈的影响。

如果我方只要求敌人做出较小的牺牲,那么进攻方便会满足于通过这战争取得一个不大的等价物,并且认为,无需太多努力就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一般而言,另一方也会做这样的考虑。

一旦某一方发现自己的判断有误,发现自己并非如自己所想象的那般比敌人强大,而是较敌人弱小,它便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军费缺乏,其他手段不够用,而在精神上会出现萎靡不振、没有大干劲的状态。所以,它只能全身心地应付,期望未来的局势会对自己有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战争就像一个久病的人一样——有气无力地勉强拖延着。

如此一来,战争中的相互作用、每方都想战胜敌人的竞争、暴烈性与无节制性,都在微弱的动机所引起的停顿状态中消失了,双方不会冒险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